江财采决〔2021〕3号
投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首层102房、701、801、901、1101房C单元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吴自强
委托代理人:叶荷莲
被投诉人1: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堤西路88号三楼
被投诉人2: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农林横路1号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高唐路223号9至11层整层(901-1101房)
投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就“2021年-2023年江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B包组)”(项目编号:JM2021-A005,以下简称“该项目”)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和江门市农业农村局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诉称:我司投诉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将其他非投标人的分支机构视为投标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分支机构,得相应分值。评分结果违背最基本的客观事实,缺乏客观依据,违背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了招标投标的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且《质疑复函》内容未修正错误,我司对《质疑复函》结果持异议。
投诉人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责令采购代理机构严格按照评标文件评分标准对B包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分值进行核实修正并更正中标结果。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责令本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称:采购人与我中心就质疑函进行讨论,由于质疑事项有关内容已经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进行讨论,确定由采购人根据评审工作情况答复质疑。采购人在2021年5月31日作出质疑答复,我中心在同日将质疑答复等情况书面回复质疑供应商。
被投诉人江门市农业农村局答复称:根据投诉事项的表达,投诉方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该项目评标过程中“机构设置”评分项的得分明显错误,不符合逻辑和事实。为此,我局再次与招标委托代理机构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认真自检整个评标流程和过程,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章制度、也没有存在与评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不相适应的情况,我局作为采购人,认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在“机构设置”评分项的得分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我局尊重并认可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一是评标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内容不存在歧义;二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满足评分细则的表述;三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提供的“分支机构”满足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实际需求;四是招标文件中没有任何暗示或提示不允许投标人提供兼业保险代理机构或其他符合“机构设置”评标细则的有关材料。五是评标委员会评标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综上,我局认为投诉方的投诉不成立。评标委员会一旦依法组建完毕,评标委员会的工作以及评标结果即具有法定性、相对独立性,应具有一定权威,在没有明显错误或重大失误的情况下,不应随意质疑或投诉。请贵局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相关供应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答复称:一是我公司完全合法依规、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流程参加本项目投标;二是我公司的机构设置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9号《农业保险条例》、《招投标法》和中国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三是我公司机构设置完全符合采购方的要求;四是我公司机构设置完全能满足本项目的服务需求。综上所述,投诉人的投诉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复函》符合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且表明了采购人对“分支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范围,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程序合法合规,我公司符合合格的中标人条件,评分客观合理,应当予以维持。我公司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的关于分支机构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据该文件的规定是符合加分条件的,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及《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目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特批的能够互相代理业务的保险机构,以兼业代理机构作为分支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项目的规定,是合法合规的能够提供优质服务的投标人,其评分应受到法律保护,原结果应予维持,投诉人的投诉实属无效,应予驳回。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2021年-2023年江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M2021-A005,B包组预算金额8亿元),采购人为江门市农业农村局,采购代理机构为江门市政府采购中心。该项目于2021年4月22日发布采购公告,2021年5月17日发布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确定B包组采购结果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承保区域为台山市、江海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区域为开平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区域为恩平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区域为新会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承保区域为蓬江区。投诉人于2021年5月21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服,于2021年6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采购文件规定
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第三项“评分表”中评分指标“商务评分”的“机构设置”评分项载明,该项分值为13分,评分细则为“审查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保险服务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置情况。1.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保险服务区域内设置有县级保险分支机构的县级市(区)数量,每个得1分,最高为7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县级分支机构的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中的机构名称包含该县级市(区)字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2.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保险服务区域内设有镇级分支机构的镇(街)数量,每个得0.2分,最高为6分。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分支机构的由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且证书内的地址为该镇(街)行政区内,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不提供不得分。以上2项合计最高分13分。”
投标人响应情况
经查,投标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投标文件》第十五项“评分自评表”中“机构设置”自评分为13分,并在该投标文件第1339页至1489页提供该评分项的证明文件,第1339页4.10.1 “机构设置”载明“我司在项目所在地能直接为本项目服务的基层经营机构(经保监部门批复)共有81个,网点遍布全市范围各县(市、区)、乡镇。”第1340页至1489页列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等6个支公司名称及地址,同时载明“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1月《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我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相互代理保险业务,因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所在地的营业网点也属于我司的服务网点”后,将非投标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区域内的75个服务网点名称及地址在其投标文件中“机构设置”中详细列出,并附有《转发保监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相互代理保险业务的批复〉的通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关于相互代理保险销售业务协议(寿代产业务部分)》、《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488家单位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及上述81个基层经营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情况
经查,在本项目《商务得分评分原始表》、《商务得分汇总表》中载明,投标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商务得分为42.7778分,其中在指标“机构设置”中得13分。
调查取证情况
本机关通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www.chinalife-p.com.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
.cn)、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核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区域内分支机构的设置情况,查询结果显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市区域内登记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机构共6家,分别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
此外,经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函询确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江门辖内共有6家机构,分别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台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鹤山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开平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恩平支公司。同时该局明确表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两个独立法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不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根据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兼业许可证,可以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被投诉人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复函等为佐证。
本机关认为:
该项目采购文件“机构设置”明确规定审查的是投标人在本次招标保险服务区域内分支机构设置情况,并按分支机构的数量计算分值。且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作为主管部门,已确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不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评标委员会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网点当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给予其得分,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不符。因此,投诉事项成立。
本机关决定:
综上,投诉事项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因该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接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0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