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慧科(茂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茂名市双山五路68号大院14号401房
法定代表人:李火娟
委托代理人:谭科颖
被投诉人1:江门市中心医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海傍街23号
被投诉人2: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26号19楼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江门市中心医院肠内营养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4-2201D20N2382,以下简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8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就投诉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限期内给予正式回复并提供如下事项内容:1、技术方案5分制,也有分四级评定,商务协助部分,却没有分级评定,没有能体现更优秀方案部分,是否合理?
投诉人诉称:
商务部分中的“协助服务”评分未设置分等级评分,体现不了优异之分。
采购人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我院认为,投诉人“慧科(茂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招标文件的质疑不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质疑期限内提出,后续有关的投诉应予驳回。经各方核查招标文件的“协助服务”评分项内容,该项评审标准已依照相关规定对评审因素指标进行了量化,设置的满足与不满足两个评审得分等级已可体现供应商对协助服务响应的优异之分,暂未发现不合理或违反规定情况。
代理机构答复称:
投诉人“慧科(茂名)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关于以上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的质疑于中标结果公告后提出,由于提出该质疑的时间不在规定的招标文件质疑期限内,故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不再对该质疑事项进行答复。为回应该供应商关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就该评分项评审标准在质疑答复函中向其作了释疑与说明。经再次对照检查招标文件的“协助服务”评分项内容,该项评审标准已依照相关规定对评审因素指标进行了量化,设置的满足与不满足两个评审得分等级已可体现供应商对协助服务响应的优异之分,暂未发现不合理或违反规定情况。另外,在本项目后续评审过程中,亦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此评审标准设置不合理或违反规定的意见。综上所述,我司认为投诉人此次针对招标文件投诉事项的质疑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且所涉及的招标文件评分内容未发现不合理或违反规定情况,投诉应予驳回。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25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人为江门市中心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国义招标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机构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采购公告;2022年6月20日,本项目开标、评标;2022年6月23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2022年6月30日,投诉人提出质疑;2022年7月11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2022年7月25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因投诉材料未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通知投诉人进行补正;8月3日投诉人经补正后重新提交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经查,招标文件第27页商务部分“协助服务”载明“1.能够协助营养科开展营养活动,具备相应的工作经验,提供临床科室病人 宣教资料(需提供相关的照片及举办活动的医院或科室盖章的证明材料), 得8分;2.能够配合医院各科室制定相关临床路径,对医护人员进行营养知识培训,具备以上工作经验(需提供相关的照片及举办活动的医院或科室盖章的证明材料),得7分;注:不提供证明不得分。”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采购公告等在案佐证。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事项是针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相关提出的投诉,本项目的投标文件获取的时间为2022年5月30日至2022年6月7日,投诉人于2022年6月30日提起该事项的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本投诉事项最迟应在2022年6月16日前对采购文件提起质疑。投诉人于2022年6月30日就该事项提起质疑,已经超过法定期限,不属于已依法进行质疑的投诉事项。因此,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规定,因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之规定,评审因素必须是评审标准可量化并设置对应可量化分值,本项目“协助服务”评审因素,已明确了评审标准,并对应设置了满足与不满足设置两个评审等级分值,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地址:江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江门市蓬江区西园里中三号之一江门市人民政府西侧门)。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门市财政局
2022年8月2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