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关于印发<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江门市人才工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财法[2019]15号)
②《关于开展2019年度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江财综[2020]41号)
1.问:符合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税补贴申请条件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在我市申请哪个年度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根据我市《暂行办法》①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申请人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的,适用本办法”,即申请人申请补贴所对应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2.问:江门市实施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是否对每家企业的申请人数有限制?
答:无。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符合《暂行办法》①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没有名额限制。
3.问:暂未取得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资格的是否可以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可以。符合《暂行办法》①第二章人才认定标准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标准的申请人,如暂未取得第九条所列的人才认定资格条件的,可按照《申报通知》②附件3人才认定项目指引,对照条件,向中央、省、市级各类重大人才工程管理机关提出认定申请,通过审核并获得人才资格条件后进行补贴申请。部分无须申请认定的人才认定资格请按《申报通知》②附件3指引在申请补贴同时提交相关材料,按分工由指定部门同步开展人才资格审核确认。
4.问:如何界定申请人获得《暂行办法》①第二章第八条第(一)点所列身份的时点?
答:申请人获得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业人士及企业家)的香港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国籍人士,或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回国留学人员和海外华侨身份的时点,以上述身份证件有权签发机关的签发时间为准。申请人在申请补贴时,其身份证件的签发时间(或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则符合规定。
5.问:中国国籍人士是否可享受江门市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部分中国公民,如取得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回国人员和海外华侨,只要符合《暂行办法》①第二章规定条件,可申请财政补贴。
6.问:申请人在江门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是否符合规定?
答:申请人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任职,如该非法人组织已依照法律法规在江门市进行注册登记的,申请人符合《暂行办法》①第二章第八条第(二)点“申请人在江门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任职或受雇”等要求。
7.问:申请人在申请补贴的所属纳税年度内已在江门市累计工作90天的天数如何计算?
答:纳税年度内在江门市工作天数的计算方法参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第一(一)款关于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的规定计算,即在江门市工作期间按照个人在江门工作天数计算,包括其在江门市的实际工作日以及在江门市工作期间的在境内、境外享受的公休假、个人休假、接受培训的天数。在江门市、境外单位(或境内其他城市单位)同时担任职务的个人,在江门市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在江门的工作天数。
8.问:如果符合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申请补贴所属纳税年度内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江门市工作,能在江门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1号)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19〕2号),优惠政策仅在大湾区内实施,补贴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合理分担。据此,《暂行办法》①第三条规定了在江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对其在江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超过其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同时《申报通知》②第四点明确了补贴计算公式,对江门市应分担给予的财政补贴设置计算公式,确保计算方法一目了然,也避免对规定理解不一造成计算错误。因此,如符合条件的境外人才上半年在其他城市工作,下半年在江门市工作,其在江门市领取的财政补贴应按《申报通知》②第四点规定的公式,计算应由江门市分担和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而非在江门市领取全年的财政补贴。
9.问:境外高端、紧缺人才未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否给予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2019年度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具体包括:(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3)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暂行办法》①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已缴税额应以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并补退税后的实际缴纳税额为准”,因此,结合以上政策规定,申请人除按规定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以外,应依法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后再申请补贴。
10.问: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申报系统对《暂行办法》①中的申请材料作了何种便利度提升和简化?
答:一是申请表及承诺书合二为一,且无需手工填写,由系统自动生成;二是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对接,实现个人所得税数据自动获取;三是申请人年度收入及纳税文件、银行账号复印件等材料无需提供。
11.问: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登记纳税的,应如何办理?
答:申请人使用多个不同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登记纳税的,请按如下步骤办理:
(一)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为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数据错误,因各种原因导致同一申请人在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内存在多个纳税档案的,需要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扣缴单位证明(需法人签字并加盖扣缴单位公章)到江门市内任一办税服务厅办理并档业务,申请将本人多个纳税档案进行并档。
(二)提供与多个纳税档案对应的身份证件材料。办理财政补贴申请时,请一并提交与缴纳个人所得税相对应的多个身份证件、证明文件。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件、证明文件须在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12.问: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申请人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应提供何种材料证明因工作关系而在江门市注册企业和其他机构任职、受雇?
答:申请人属于境外雇主派遣,且由该申请人的中国境外雇佣企业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的,申请财政补贴时,提供以下工作关系资料:
(一)申请人与境外存在雇佣关系的企业或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境外雇佣企业或机构与江门市接收企业签订的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如申请人受雇企业或机构委托江门市内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则提供受雇公司/机构与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第三方机构签订合同(或服务协议)。
上述材料如非中文,受理或审核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翻译资质机构的中文翻译件。
13.问:申请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且自行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手续的,其申请材料是否需扣缴义务人加具意见和盖章?
答:根据《暂行办法》①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为办理财政补贴申请。申请人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无需扣缴义务人加具单位意见和盖章。
14.问:江门市境外高端、紧缺人才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由哪个部门受理?哪个部门进行人才资格审核?
答:根据《暂行办法》①第三章第十三条(一)及《申报通知》②第五点(二)规定,由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同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科技部门、人才工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分别进行人才资格审核,具体详见《申报通知》②附件3《江门市实施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人才认定项目指引》。
15.问:在申请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时,申请人须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工作累计满90天的证明材料包括哪些?
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外国国籍人士:护照。
(二)港澳台居民: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其中,取得香港入境计划(优才、专才及企业家)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相关签证。
(三)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
(四)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中国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五)审核部门如对申请人提供的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凭证存疑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住在国中国使领馆出具的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公证书、认证书或住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公证书和住在国居留记录。提倡和鼓励申请人在首次提交申请时尽可能提供此项证明。
以上身份证件必须与纳税年度登记纳税时所使用的身份证明相一致。如申请人使用了多个不同身份证明登记纳税的,需提交所有相应的身份证明,并核实是否已在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档案并档,避免申请人享受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补贴优惠时出现错误。
工作累计满90天的证明材料
详见《暂行办法》①第三章第十二条(三)或《申报通知》②第三点(一)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必须准确结合个人在江门市的实际工作或劳务关系的情况,提供相关必需证明材料。
16.问:境外人士如何办理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实名认证?
答:实名办税管理是按现行政策规定,为验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办税人员的身份真实性,保护其隐私信息和身份不被冒用,而采取的“先实名认证、后办税”的管理方式。境外人士可使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或大厅注册码模式进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注册。
人脸识别认证模式是指纳税人通过输入身份证件号码和姓名,与公安系统动态人脸识别,人脸识别通过后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短信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目前,可以采用人脸识别认证模式的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澳居民居住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等7类证件。申请人可下载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以人脸识别认证模式进行实名认证注册。
大厅注册码模式是指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经税务机关核对人证一致后,登记个人证件信息并派发注册码给纳税人;纳税人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并输入注册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姓名等信息,验证通过后填写账号和手机号码并获取手机短信码,短信验证通过后完成注册。
境外人士获取注册码的途径:
一是自行办理,境外人士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前往江门市任一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并在注册码的7天有限期内完成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的首次注册。
二是委托办理,境外人士因客观原因无法到办税服务厅自行办理的,可委托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在上级部门明确相关规范前,被委托人为委托人到办税服务厅申请注册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待上级部门明确后,以上级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1)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共同签订的《办理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注册码事项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委托人签名);
(3)授权委托书列明的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被委托人同时被多名境外人士委托办理的,需提交《外籍人员申请个人所得税办税系统注册码明细表》。
17.问:申请人若对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查询的个人纳税信息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查询本人的纳税明细数据时,如对相关数据有疑问,可就该笔纳税明细咨询支付单位(即扣缴义务人),如金额有误的,可联系扣缴义务人请其更正扣缴申报。
如申请人确定本人从未取得过纳税明细数据中的某一项,或发现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况,可直接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就该笔记录发起申诉处理。
18.问:符合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条件而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可以申请补办吗?
答:不可以。根据《暂行办法》①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按照申报指南公告的时间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19.问:申请人纳税年度内符合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条件,但申请期间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已注销或申请人已离境,是否仍然可以申请?
答:江门市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通过申报系统实行全程网上办理,无需现场申办。申请人只要符合政策规定条件,即使扣缴义务人注册登记已注销或申请人已离境,也可在网上办理申请。申请人申请财政补贴时,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如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注册登记已注销的,同时提供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境内公司)注册登记情况已注销的情况说明或注销资料即可。
20.问:申请人申领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能否拨付至单位或他人账户?
答:根据《暂行办法》①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符合条件申请人的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由财政部门通过各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将补贴直接划拨至申请人申请时提供的个人账户。单位如有为申请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可根据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与申请人约定在申请人收到补贴后退还至单位或他人指定账户。
21.问:申请人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账户有什么要求?
答:申请人申领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开设的银行账户,并在系统申请中如实填报包括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等信息。
22.问:已提交的申请的资料是否可以修改?
答:申请人已提交的申请资料在未被审核部门审核确认前可以修改,一经审核确认则不可以再修改。如申请资料被审核确认后发现错误必须修改的,需撤销原申请并重新提交申请资料。在申报期内,申请人均可撤销并重新提交申请。
23.问:何时向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补贴?
答:申报期结束后,相关部门完成所有申请人资格、纳税信息和补贴金额的审核工作后,确定补贴名单并按程序公示后由申请受理所属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24.问: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个人由扣缴义务单位代扣代缴的,一般由扣缴义务单位代办补贴申请,鉴于补贴申请系统可办理其他类型企业补贴事项,申请人的隐私如何保障?
答:为消除申请人纳税及其他个人信息的顾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补贴申请的保密工作,我市补贴系统实行企业账号实名制,并敦促企业做好账号使用管理,确保专人专用。此外,我市系统开发补贴办理查询授权功能,即申请人在线提交申请后,如须查看申请事项或办理进度,要获得由经办人或申请人提供由系统发送的动态授权码才可查看。另外,我市受理补贴申报审批的部门已专门制定工作通知,明确审批申报业务的账号管理和保密要求事项。
25.问:申请事项如在申报截止时间前仍未完成审核的,该申请还有效吗?
答:有效。在截止时间前提交的申请即视作有效申请,将按照《暂行办法》①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