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采购〔2017〕11号
市直各单位、各市(区)财政局:
为降低我市公务车辆的采购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供货资格项目的中标情况,2017年度我市市直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将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办法,协议供货的工作方案如下:
一、协议供货适用范围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协议范围内车辆,单个品牌批量采购在预算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均实行协议供货;单个品牌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二、协议供货车辆品牌范围
我市公务用车定点采购供货商参照广东省省直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供货资格项目的中标情况执行,协议供货各品牌的系列车型、政府采购价格等信息资料可登录“广东省电子化执行平台”查询。
三、协议供货执行期限
本协议供货有效期限自发文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四、协议供货采购方法
(一)凡纳入协议供货采购适用范围的公务车辆,采购单位向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公务用车管理科)申请定编(皮卡车需填报《江门市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小货车审核表》)后,凭定编(或审核表)到市财政局办理政府采购立项申请。
(二)立项经审批后,采购单位登录“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gdgpo.gov.cn),在协议供货范围内通过议价或竞价方式选定供货商。(操作流程详见附件)
(三)采购单位或供应商直接办理购车手续。车辆商业保险执行“江门市直公务用车保险服务中标供应商”定点服务采购。
(四)供应商与采购单位按签订的购车合同条款进行交货验收手续,采购单位在验收合格后按现行政府采购结算的有关规定办理付款。购车货款应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货款。
五、权益保护
(一)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价格为净车价格,不包括精品、上牌、保险、税费等其他相关费用。公务车辆协议供货享受规定的售后服务,各采购单位可与协议供货代理商协商,但供货价格不得高于厂家指导销售价格。
(二)各采购单位要依据协议采购规定的服务内容,监督协议供货代理商履行承诺。如发现协议供货代理商不按规定履行承诺的,请及时向广东省财政厅或江门市财政局反映。同时,要保护协议供货代理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向协议供货代理商提出超越公务车采购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以其他理由拖欠购车款。
六、其他
如有特殊情况需到非协议供货代理商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品牌车辆的,须经江门市财政局批准。对未纳入上述协议供货范围品牌车辆的采购,按《江门市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七、各市(区)公务车辆协议供货
各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施2017年度公务车辆政府采购协议供货。
八、联系方式
广东省财政厅:020-83184060;020-83188580
江门市财政局 :0750-3501936
江门市财政局
2017年5月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