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法〔2007〕44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7]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掌握税源
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步进入家庭,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车船税税源也随之快速增长,各级地税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牢牢掌握车船税的税源及变化情况,并完善相关征管措施,确保车船税收入能够持续稳定地增长,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二、加强联系,筹备扣缴工作
车船税条例将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确定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各级地税部门应加强与当地保险协会和相关保险机构的联系沟通,制定车船税代收代缴的相关管理办法,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宣传,确保政策落实
车船税的征、免税范围、税额标准等与原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相比均有较大的调整,各级地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媒介,加强对车船税税收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确保国家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
二 ○ ○ 七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附件:
粤财法[2007]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