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4〕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