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财教〔2025〕70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残联关于建立全省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25〕12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巩固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公共服务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5年秋季起建立全市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明确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确定全市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按照教育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由省、市、县(市、区)分担,不断提高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二、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
(一)学前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就读的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学生、聋盲哑学生,在普通学校(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的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统一按省级普通幼儿生均公用经费10倍的标准拨付。
(二)普通高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智障、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普通高中学生,按省级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10倍的标准拨付;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盲聋哑普通高中学生,按省级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8倍的标准拨付;在特教班就读的普通高中学生,按省级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5倍的标准拨付;随班就读的普通高中残疾学生,每生每年按不低于5000元的标准拨付。
对于学前和普通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各县(市、区)应按不低于上述市定拨款标准的要求,合理确定本级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政策。
(三)中等职业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生均拨款方式和标准由各市县按照《关于建立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最低标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含市属高职院校中职班)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0元标准安排补助经费。
三、补助单位和分担比例
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拨款的补助范围与普通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生均拨款的补助范围一致。
省、市、县(市、区)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参照现有普通学前和高中阶段生均政策的分担比例执行。其中,市属幼儿园、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和市属中职学校补助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四、开支范围
特殊教育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学校(幼儿园、机构)正常运转方面支出的费用。优先用于特殊教育教学业务与管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随班就读工作产生的劳务和交通补贴,实验学习,康复设备、教学仪器设备及特殊教材、辅助教材、学习软件、教学工具、图书资料等购置,无障碍设施设备的建设和采购以及维护,特殊教育功能室、特殊教育中职实训室、特殊教育资源中心的建设等,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以及办公、印刷、会议、文体活动、水电、物业管理费、交通差旅、邮电等必要支出。
公用经费应按照“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要求使用,优先用于学校特殊教育教学最急需、最紧迫的方面,重点安排保障特殊教学业务费、日常维修维护费、教师培训和仪器设备图书购置费等方面;坚持厉行节约,持续反对浪费,严格管理控制非重点、非刚性的一般性支出;不得用于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等工资福利支出以及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捐赠等方面的支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财政、教育、残联部门要落实工作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建立完善本地特殊教育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尚未建立特殊教育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政策和明确拨款标准的地区,应当在2025年10月底前出台相关政策文件,2025年秋季学期落实执行到位。已经出台特殊教育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生均拨款政策的地方,要根据本通知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县(市、区)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强化预算管理。各县(市、区)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特殊教育学前和高中阶段的学校(幼儿园、机构)预算编制要求,将生均公用经费拨款纳入学校(幼儿园)预算管理。各县(市、区)要结合财力状况,逐步建立生均拨款标注动态调整机制,增强特殊教育保障能力。
(三)加强执行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前阶段和高中阶段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督促所属学校(幼儿园、机构)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等规定,完善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教育局 江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0月15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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