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
2020年3月,我市CPI指数同比涨幅4.5%,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721号)和《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以下简称“《通知》”),3月已达到启动联动机制的条件,经市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等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发放江门市2020年3月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临时补贴对象
2020年3月统计在册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户、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
二、价格临时补贴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2020年3月至6月期间,阶段性提高价格临时补贴标准1倍,3月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标准由每人107元提高至每人214元。
三、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安排
此次发放的为2020年3月的价格临时补贴,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无固定工资或离退休金收入的“五老”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户补贴资金由各市(区)财政部门结合粤发改价格函[2020] 564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请各市(区)民政、人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实施,发放时请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
各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发放标准和要求,务必在我市启动联动机制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低收入群众价格临时补贴及时发放到位,并把发放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对于资金发放缓慢、滞后的地区,将视情况予以通报。
附件: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0〕564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国家统计局江门调查队
2020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