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司报来《关于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悉。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粤府办〔2018〕11号)、《江门市发展改革局关于印发<江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江发改费管〔2017〕1302号)和《关于市政府北门、市财政局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江发改价格〔2020〕40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司将接入江门市智慧停车引导系统的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关于市政府北门、市财政局公共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的批复》(江发改价格〔2020〕404号)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对军警车辆、实施救助的医院救护车辆及市政工程抢修等车辆免收停放服务费。
四、以上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你司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收费。
此复
附件: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3月8日
附 件
新会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