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江门供电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为切实减轻企业不合理负担,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51号)要求,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2〕332号)工作部署,现就开展全市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362号)
(五)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六)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2022〕16号)
(七)关于印发江门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发改价格〔2021〕397号)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收费。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不得转嫁企业和用户。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企业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全部取消收费。
(二)清理规范建筑区划红线内有关收费。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的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自愿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施工建设的,除正常建设安装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三)清理取消已纳入定价成本的相关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在建筑区划红线内运行维护等方面正常产生的费用,明确计入定价成本后,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单位不得利用垄断地位获取不合理收益,特别是在用户工程竣工后,以检验费、试验费、验收费、开通费、接入费、增容费等各种形式、名目收取费用。
(四)清理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将自用电费转嫁给终端用户。
(五)清理规范其他不合理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收取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严禁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严禁在收费清单外收取其它费用。
三、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部门组织实施。市属企业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组织实施。江门供电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积极配合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做好本企业涉企违规收费的自查自纠工作,并将情况报送市发展改革局。自查自纠工作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排(2022年7月底至8月上旬)。各县(市、区)要深入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了解行政区域内水电气领域涉企收费项目,以及违规收费情况和问题,摸排查清投诉举报线索,系统梳理,逐项分析,填写附表1、2。江门供电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本公司违规收费自查,并填写附表3、4。
(二)规范整改(2022年8月底前)。根据调查摸排情况,对保留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对不合理或标准偏高的收费项目,企业要立即整改,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清退违规收费。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将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企业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举一反三提出整改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总结(2022年9月底前)。请各县(市、区)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对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含附表1,2),8月28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请江门供电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将自查自纠情况和对相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报告(含附表3,4),于8月23日前上报市发展改革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分析各地自查自纠工作情况,形成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上报。
请各县(市、区)全面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2021年3月1日至今)清理规范水电气领域乱收费项目和金额情况,填写附表5;江门供电局、江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江门市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统计国办函〔2020〕129号文实施以来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填写附表6,与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一并报送。
附件:1.XX县(市、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2.XX县(市、区)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3.XX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明细表
4.XX企业问题自查自纠情况汇总表
5.XX县(市、区)清理规范水电气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6.XX企业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及金额统计表
7.《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开展水电气领域涉企违规收费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51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8月11日
(联系人:钟紫茵,联系方式:3098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