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价格管理文件的通告(粤发改规〔2022〕11号)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