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关于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JMBG2026019
江发改价格〔2026〕192号
市各供水企业:
为规范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第46号令)等有关规定,经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并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蓬江区、江海区自来水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江门市蓬江区、江海区供水区域的自来水价格。
二、调整自来水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调整至1.8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至2.44元/立方米(原工业用水统一为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价格调整至6.5元/立方米。具体价格标准详见下表:
蓬江区、江海区自来水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三、配套措施
(一)明确合表水价范围
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的服务网点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以及尚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按照居民生活用水合表水价标准执行。
(二)持续推行一户多人口政策
居住人口实际超过4人的居民家庭户,用户可向供水企业提出调整申请,家庭实际居住人口每增加1人,经申请调整后可在各级水量基础上每月相应增加6立方米。
(三)扩大优待群体对象
对低收入群体(如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支出型困难家庭等)实行水价优惠的基础上,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纳入优待对象。对民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对象每户每月免费使用10立方米的用水量,扣除免费用水量后的水量部分按照阶梯水价收取。对于当月用水不足10立方米的,按照实际用水量扣减。
四、优化城镇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国家和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要求,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水资源税征收标准等上下游联动机制。当水资源税、原水价格发生调整时,由供水企业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水价联动调整额=[水资源税调整额×上一年水资源税计缴量+原水价格调整额×上一年原水采购量]÷上一年核定供水量×(1+税率)
说明:
①水资源税调整额为调整后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调整前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原水价格调整额为调整后的原水价格-调整前的原水价格。
②税率为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综合水平。
③上一年核定供水量=上一年取水量×(1-自用水率)×(1-漏损率),上一年取水量包含水资源税计缴量、原水采购量,自用水率、漏损率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五、有关要求
各供水企业要严格落实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强化安全供水保障能力。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1月30日。自实施之日起第一次抄表仍按原价格执行,之后按新规定执行。此前水价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6年9月15日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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