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网公司江门供电局、江门云天新能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新能源汽车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13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收取,试行标准为: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为0.8元/每千瓦时(不含电费)。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允许下浮。
二、请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内容。
三、以上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四、我局《关于核定江门云天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备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价格〔2018〕446号)及《关于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江发改价格〔2017〕757号)同时废止。
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