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价格认定中心(江门市价格监测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江门市堤东路108号2楼。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拾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行政负责人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是承担权限范围内商品服务价格成本监审;调查分析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市场变动情况,实施价格预警;负责规定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负责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价格确认工作;承担涉嫌违纪案件,涉嫌刑事案件,行政诉讼、复议及处罚案件,行政征收、征用及执法活动,国家赔偿、补偿事项等情形的价格认定和价格认定复核工作;开展价格争议协调处理;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的规定,本单位党建工作归属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机关党委领导。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本单位所属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三章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做好党建、业务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三)为本单位提供稳定、必要的开办保障条件和政策支持;
(四)指导本单位制定、修订章程;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江门市价格认定中心(市价格监测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
本单位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举办单位任命。
(三)任期及考核
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
1.主任办公会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本单位人员参加。凡研究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必须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充分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形成的决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的人数赞同。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3.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要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正式公布的为准,并及时报送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由举办单位任免。
(二)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江门市价格认定中心(江门市价格监测中心)主任。职权为:
1.主持单位全面工作;
2.组织本中心的年度工作计划并督导实施;
3.管理本单位日常事务;
4.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5.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为主要行政负责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江门市价格认定中心(江门市价格监测中心)机构编制设置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的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和建议等诉求表达的渠道;
(三)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四)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方法
(一) 落实举办单位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
(二) 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
(三) 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
(四) 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日常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后,按岗位职责分工开展;
(二)重要事项由本单位工作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提交举办单位研究决定。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
(一)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收支预算的编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的原则;严格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执行资金使用;加强预算执行力度,严格资金支出审核工作;按照决算编制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编制决算。
(二)根据财政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本中心的制度,做好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加强系统运作制约监督;办理各项经济业务,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授权批准。
(三)实施固定资产专人管理制度,包括立项、备案、购置、入库、盘点、报废等各环节;定期盘点固定资产,对盘盈盘亏的情况应当及时查明原因,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做账务处理;定期进行财务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应当与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应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举办单位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同志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法人登记事项、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国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2024年11月12日经中共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会审定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价格认定中心(江门市价格监测中心)。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2024年12月1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