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9时30分许,台山公安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接到110指令,在台城东方豪苑华润超市路段有一辆轿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一人受伤。
民警赶赴现场了解得知:刘某云(男,36岁,江西南昌人)驾驶粤J6***5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沿环市东路往东门方向行驶,行至东方豪苑华润超市路口,与从停车场驶出道路的粤JD***7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刘某云妻子受伤。民警现场勘查完毕后,要求双方驾驶人出示驾驶证、行驶证及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但刘某云以其证件放在单位为由未能提供。于是民警记下身份并告知其安顿好妻子后将证件送来,并依法将车辆暂扣作进一步调查。然而,事后刘某云却迟迟未到交警大队处理。当晚21时许,民警来到刘某云住所,要求提供相关证件并配合调查,但刘某云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
民警通过系统查询发现,刘某云所驾驶的粤J6***5号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而且民警还发现,刘某云曾于2017年12月驾驶赣A4***2号轿车在台城陈宜禧路与一辆女装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交警处以行政拘留、罚款以及驾驶证记12分并暂扣的处罚。刘某云驾驶证被暂扣后,一直未依规参加满分教育学习和考试。
最终,在法律的威慑和民警的劝导下,刘某云于16日下午来到交警大队投案。据刘某云称,8月6日,其驾驶二轮摩托车和妻子出门购物,9时20分行至事发路段时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因驾驶证被暂扣,所以无法向交警出示驾驶证,至于摩托车是向工友借用的,并不知道车辆是套牌。
目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台山公安交警对刘某云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