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确保我市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局起草了《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mjjzxdd@126.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门市蓬江区发展大道228号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大队收,邮编:529000。请在信封注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征集意见”的式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11日,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与,积极提出宝贵意见。
江门市公安局
2020年10月27日
江门市公安局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
注册登记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新国标”)《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市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居住的居民凭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港澳台人士凭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注册登记2辆电动自行车,纳入非机动车范畴管理。
二、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按以下情况分类办理:
(一)符合新国标且获得CCC认证(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凭有效材料注册登记核发正式号牌(银色)和行驶证;
(二)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也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须于2021年6月30日前凭有效证明材料办理注册登记,领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临时号牌(黄色)和行驶证。
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我省非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1057号)规定,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每辆收取牌证费30元/套。
四、符合注册登记条件而未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领取黄色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有效期后不得上路行驶。
五、为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我市新售卖的电动自行车推行“带牌销售”方式,便于群众办理,同时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购买保险产品。
六、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并做好安全防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查处各类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
七、本通告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定相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2020年 月 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江门市公安局
202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