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许可事项
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总第二批)》(2013年江府令第1号)文件,下放给下属各局“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许可”(省行政许可事项编码为00416),现按照最新法律规定予以取消。
二、取消的法律依据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11月版)第四十八条修订为: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修订,该事项不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
江门市公路局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