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我局依法受理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我局同意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销售许可证(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雷路华,电话:3279773)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6号)和《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规定,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我局依法受理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我局同意江门市新安民爆物品有限公司变更销售许可证(具体变更内容见附件),现予以通告。
江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12月13日
(联系人:雷路华,电话:3279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