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文本:《江门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视频解读:《江门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江门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江门市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12月9日
(咨询电话:0750-3279816)
江门市推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发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的决策部署,加快推动产业成群成势,将江门建设成为核心零部件产业集聚区、本体制造与系统集成产业重要承载区、“人工智能与机器人+”应用示范区,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关键技术攻关。支持智能机器人企业围绕运动控制算法、灵巧手、减速器、传感器、精密电机等领域,深入实施“揭榜挂帅”制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联合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政策给予资金资助。支持人工智能和机器人创新团队参加江门市创新创业大赛、“邑科汇”科技成果对接会等,持续做好“邑科贷”风险补偿工作。(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支持优质企业培育。构建以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骨干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领域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工信部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按省政策基础奖补给予一次性最高120万元奖励。对工信部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按省政策基础奖补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升规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按省政策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上述政策支持额度以省当年度申报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支持打造智能机器人产业园区,对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且通过年度运营评价的,涵盖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给予相应额度的资金扶持,具体以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公布为准。鼓励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对新招引的智能机器人企业根据属地国有企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给予一定期限的租金减免等优惠。(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国资委)
四、支持赋能新型工业化。支持企业加快部署数字化模型建设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按数字化转型政策有关规定,对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照核定的项目投入费用(不含税)不超过一定比例予以奖补,具体以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公布为准。支持企业应用人工智能与机器人进行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企业或其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分别按项目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的15%和10%予以奖补,单个项目最高奖补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五、推广首台(套)装备。支持企业将具备突破性、先进性的智能机器人整机(含系统)、核心零部件申请纳入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支持纳入首(套)产品目录的企业申报国家、省专项资金奖补,按照单台(套)装备售价(总成或核心部件按首批次产品销售额)的30%且不超过政策规定最高额度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重点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快项目用地、环评、节能、用林等审批,省市联动保障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对由产业链牵头部门认定的重点产业链关键配套项目,在不低于新供工业用地“标准地”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准入门槛可在现行准入门槛基础上适当下浮,具体下浮空间按相关准入指引执行。(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七、强化产业基金支持。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在招商引资方面的重大“推手”作用,通过基金投资促使一批重大项目签约落地。重点聚焦人工智能算法、机器人核心零部件等产业链关键环节,定向招引填补技术空白、强化链条韧性的优质项目,以精准投资实现补链强链。鼓励金融机构面向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推出“算力券”等特色产品,降低企业使用智能算力的成本。(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投资促进局)
八、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支持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并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充分利用广交会和其他境内外展会宣传推广“江门制造”产品。鼓励企业参加“粤贸全球”广东商品境外展览和江门市重点展览计划的展会,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省级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提升专项资金政策、江门市外贸高质量创新发展政策的标准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九、强化人才支撑保障。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计划,围绕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的发展需求和重点任务,支持企业引进培育创新领军人才、青年拔尖人才。支持符合条件的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人才申报我市相应人才引进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产业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住房保障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工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本措施所称人工智能、机器人企业,需满足《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人工智能与机器人产业创新发展有关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粤工信规字〔2025〕6号)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如省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本措施支持范围限定市本级和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措施另行予以支持,自行承担扶持资金。本措施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另行制定,执行期限按具体实施细则或上级文件明确的时间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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