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金函[2023]3号
市金融局关于同意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股东变更的通知
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你办《鹤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给予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变更股权股东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的函》(鹤府办报〔2023〕1号)已收悉。根据《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莫荣驱将其持有鹤山市国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小贷公司”)5%的股权共1000万元转让给香港利美达有限公司。
二、同意何宇佳将其持有国民小贷公司5%的股权共1000万元转让给香港利美达有限公司。
三、同意宋健新将其持有国民小贷公司5%的股权共1000万元转让给香港利美达有限公司。
四、同意文靖华将其持有国民小贷公司5%的股权共1000万元转让给香港中成有限公司。
五、同意李卫权将其持有国民小贷公司5%的股权共1000万元转让给香港中成有限公司。
六、同意江门市新会区振东贸易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国民小贷公司3%的股权共600万元转让给香港中成有限公司。
七、同意国民小贷公司股权股东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请你办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做好国民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
特此通知。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