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私人小客车合乘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进一步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涉及非法营运等相关问题,江门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于4月1日起实施。
该《指导意见》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内容?下面我们逐项来了解。
一、强调私人小客车合乘的定义属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有关“顺风车”定义表述,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合乘出行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方式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再由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解读:根据上述定义,“私人小客车”明确了私家车的车辆属性;“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强调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明确合乘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不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督范围。合乘各方在合乘中的行为属民事法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解读: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传统的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车辆和车主均不需要取得交通运输部门的许可或备案),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和合乘人(乘客)属于平等的民事关系,合乘出行有关责任由双方依法约定,合乘人(乘客)需正确甄别符合自身需求的合乘平台、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等合乘信息,注重维护自身权益。
三、界定合乘服务的具体情形:
(1)车辆要求:经公安部门注册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7座以下非营运性质私人小客车;
解读:根据国务院对“顺风车”车辆属性定义,结合我市实际,对“私人小客车”的车辆要求进行细化;对符合上述条件车辆的车籍地不作限制。
(2)合乘信息提前发布: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基于自身出行需求提前发布信息,每次仅在同一合乘平台提前发布出行计划、时间、路线,不得通过多平台发布同一出行信息。
解读:提前发布合乘信息的是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而不是合乘人(乘客),合乘人(乘客)选择符合自身需求的合乘信息邀请合乘。不能采取网约车的模式,不得由合乘人(乘客)提前发布出行需求,而车主再进行接单。
(3)合乘分摊费用:合乘出行分摊费用仅限于合乘过程(单程)中车辆燃料成本及通行费(包括车辆油费、电费、气费和通行费)等直接费用,交通事故、车辆折旧等其他原因产生的费用除外;分摊费用只按合乘里程方式计费,无设起步价,且单次里程费用未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不含起步价、燃油附加费、候时费、长途返空费、夜间附加费);出发前合乘各方就另行分摊通行费明确分摊比例的除外。
解读:分摊合乘费用可以收费,但收费的目的是分摊出行成本(未超过本市巡游出租汽车里程续租价的50%),而不是以盈利为目的,更不能多收费,乱收费。高速费、路桥费等通行费双方可以协商分摊,若合乘人同意分摊的,需在出发前明确分摊比例,车主不得在事后临时加价、随意加价或劝导线下交易。
(4)合乘次数限制:分摊合乘费用的,合乘出行提供者每天未超过两次合乘出行;免费互助合乘的,每日提供合乘出行次数不限。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未超过两批次。
解读:分摊合乘费用的合乘次数有限制,每天不得超过两次(不区分市内和跨城);每次合乘出行的合乘人员不超过两批次(一批次可以是一人或多人,一个行程最多不得超过两批次)。
四、合乘平台向社会提供合乘信息服务,需同时符合以下情况:
(1)对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车辆进行信息核查,确保线上线下一致,并提供在线合乘出行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2)限制超过当日合乘次数的合乘出行提供者(车主)当日再次发布合乘信息。
(3)合乘各方有关进入、退出规则和投诉、纠纷处置制度完备,公示合乘分摊费用计算标准,能及时处理合乘各方的投诉。
特别提示
“顺风车”属于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与营运性质的网约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合乘人(乘客)在选择顺风车出行时应统筹考虑出行风险,发生纠纷时,需按照顺风车平台确定的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民事纠纷解决渠道解决争议。如期望获得服务保障型的出行,建议群众优先选择依法依规营运的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网约车、出租车)出行。
此外,以顺风车合乘名义从事或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将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予以警告,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予以查处。市民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线索,请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