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是交通运输服务的重要一环,不仅直接关系道路交通安全,也与运输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密切相关。
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强化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
案例1:当事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 2025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中发现,蓬江区某机动车维修业户存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向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完成整改。4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该业户工作人员正对小汽车进行清洗美容作业,并收取费用。汽车美容装潢属于维修经营业务,该业户不能出示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证明材料。经进一步核查,该业户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决定给予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2025年3月18日,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我局联合蓬江区交通运输局、公安交警部门对蓬江区某汽车维修公司展开执法调查,发现该公司受车主委托,对小型轿车擅自开展改装作业,拆除原车避震装置,换装车主自带的四条改装避震装置,并收取改装作业人工费用。 当事人擅自改装机动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决定对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一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