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机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合法性审查对象和职责
市教育局法制机构负责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合法性审查范围
(一)列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二)以市教育局名义签订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合同和协议;
(三)以市教育局名义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
(四)未列入《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但经市、局领导批示和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
三、合法性审查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决策事项是否超越决策局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2.决策草案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
3.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合理;
4.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5.是否存在其他法律问题。
(二)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内容
1.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2.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4.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5.合同文字和形式的规范性;
6.合同形成背景和操作性;
7合同整体公平性和风险性等。
四、合法性审查程序
(一)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和以市教育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先由承办单位进行合法性初审,提交相关材料,再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在起草阶段向局法制机构征求的意见,不能代替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局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要求承办单位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组织局法律顾问参与审查等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查工作。除需实地调查或召开协调会议外,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日。
(三)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局法制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
1.建议提交行政会议、局党组审议;
2.建议修改完善后提交局行政会议、党组会议审议;如对修改完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与局法制机构沟通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提交审议。
3.事项超越市教育局法定权限、内容或者起草程序存在重大问题修改需要修改完善的,建议暂不提交审议。
五、工作要求
(一)承办单位要严格遵守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按规定和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支持配合合法性审查工作。
(二)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高度重视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吸纳正确合理意见。
(三)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确保合法性审查工作质量。
(四)对不严格落实规定要求的,将按照《江门市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
江门市教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表
申请部门: 送审日期: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 | |
内容概述(承办 单位 填写) |
承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
承办单位 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法制机构 意见 |
法制干部签名: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主管局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