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安保〔2020〕17号
关于做好全市2020-2021学年度
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市教育系统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当前,全市疫情防控成果持续巩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以及承保机构为疫情防控、“停课不停学”和返校复学工作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落实《江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19-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江教安保〔2019〕22号)精神,结合当前形势,现就做好我市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造条件,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
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9年6月25日印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教政法〔2019〕11号),明确提出:“形成多元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损害赔偿机制。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按规定投保校方责任险,有条件的可以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要通过财政补贴、家长分担等多种渠道筹措经费,推动设立学校安全综合险,加大保障力度。要增强师生和家长的保险意识,引导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补贴。学校可以引导、利用社会捐赠资金等设置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救助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学校安全赔偿准备基金,或者开展互助计划,健全学校安全事故赔偿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中的作用,健全学校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置机制,为学校(幼儿园)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保障学生生命安全。
二、广泛宣传,鼓励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提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购买校方责任险,公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列支,民办学校所需经费从学费或者自筹资金中开支。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资金。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与学校安全相关的保险业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做好师生健康管理工作,要积极宣传各种差异化险种,鼓励学生、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加强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保障学生、教职工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健全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按时保质完成校方责任险投保工作
(一)认真执行《江门市教育局关于做好全市2019-2022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江教安保〔2019〕22号)中有关“承保机构、承保周期、区域划分、经费来源、支付方式、投保及理赔指引、投保情况统计及完成时间”等要求。校方责任险和无过失责任保险是强制投保险种,要求做到百分之百投保,切实做好我市2020-2021学年度校方责任保险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校园风险事故防范与转移工作机制。风险管理顾问和承保机构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案件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每月15日前承保公司以学年度为周期报送截至上月报案与理赔数据汇总到风险管理顾问服务邮箱,切实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事故风险预防与转移的工作机制,我局每学年对保险机构履约情况、服务质量等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机制。
(三)按照自愿原则,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和疾病等保险。
(四)在开展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中,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促进校方责任保险工作依法科学有序健康发展,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坚决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附件:江门市2020-2021学年校方责任险投保及理赔指引
江门市教育局
2020年8月20日
(联系人:钟健华,电话:3534321,邮箱:jmanquan@126.com。)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