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教基〔2017〕1号
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市直义务教育学校:
现将《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规范学校招生行为
各市、区严格执行《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六项规定的通知》(粤教基〔2014〕10号)等文件要求,切实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行为。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要建立完善均衡分班制度,不得以各种名义变相举办重点班。根据课程改革需要确需在初中阶段举办实验班的,要严格控制规模,实验班学生选拔方式要科学公开公正,不得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不得办成重点班或变相的重点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特长生的初中所招收的特长生比例,要降到县(市、区)初中总招生人数的5%以内,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要落实《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专项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消除义务教育学校大班额,从2017年秋季开始,一年级和七年级班额要达到省定标准要求,在保证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
二、科学制定招生方案
各市、区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充分依据人口分布、地理状况、地段内学校规模和生源等情况,确定相对科学的划片规则,合理划定片区范围,确定每所学校招生服务范围。建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普惠性民办学校就读,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复退军人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粤委办〔2017〕2号)要求,建立和完善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机制和办法。
三、加强学籍管理
就读小学一年级儿童的截止出生年月仍按《关于印发<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4〕2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学生被学校招收后,原来已有学籍的,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原来没有学籍的,要为学生新建学籍。学生没有到校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通过招生程序将其学籍注册成正式在校生。各市、区要充分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学生流动和辍学情况,以及流动留守儿童、家庭经济贫困儿童等重点群体的监控,高度关注接受“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教育的学生。
四、坚持阳光招生,做好宣传工作
各市、区教育局要坚持阳光招生,设立咨询电话,继续利用网站、民生热线、报纸等传统媒体宣传招生政策,也要用好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工具,使学校、学生、家长和社会能及时全面了解招生政策,如今年广受关注的出生截止日期调整问题。
五、材料报送要求
以下材料同时报送纸质版(盖章)和电子版(发送到jmjcjyk2001@163.com):
(一)各市、区举办初中实验班的情况于4月24日前报我局基础教育科,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各市、区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于4月24日前分别报我局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工作方案于4月24日前报送我局基础教育科,工作方案需包括以下内容:就近入学政策、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特长生招生具体办法(同时填报附件2)、实验班举办情况(同时填报附件3)、复员退伍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机制和办法及华侨、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子女入学政策等。
附件:
1.《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
2.招收特长生学校统计表
3.举办初中实验班学校统计表
江门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7日
(联系人:张淑珍,联系电话:3503931。)
附件2
招收特长生学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说明:
1.“学校性质”填写以下内容之一:A(公办)、B(民办);
2.“学校类型”填写以下内容之一:A(初中)、B(九年一贯制)、C(完全中学)。
附件3
举办初中实验班学校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说明:
1.“学校性质”填写以下内容之一:A(公办)、B(民办);
2.“学校类型”填写以下内容之一:A(初中)、B(九年一贯制)、C(完全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