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重大决策风险评估工作的要求,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我局出台或审批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不稳定因素,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依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江府〔2014〕10号 ),
现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范围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是指对全市科技创新发展中事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公共安全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系统分析、先期预测和科学评估,以提供客观、科学、正确的决策依据的制度。
第二条 凡是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均应开展社会风险评估。具体包括:
1、制定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攻关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2、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决定的事项,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拟定,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条件和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等,不属于评估范围。
评估的范围如有调整,以上级部门发布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目录内容为准。
第三条 对需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1、合法性。决策事项我局是否有相应的决策权并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决策;决策的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合理性。决策事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是否兼顾了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准确,拟给予的补偿、安置或救助是否合理公平及时。
3、可行性。决策事项是否与我市科技发展总体水平相适应,实施方案及配套措施是否周密、完善、具体、具有较强操作性等,出台的条件和时机是否成熟;决策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群众的接受程度,是否超出大多数群众的承受能力,是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支持。
4、可控性。决策事项是否存在公共安全隐患,是否会引发群体性事件、集体上访,是否会引发社会负面舆论、恶意炒作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能否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是否制定了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措施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宣传解释和舆论引导工作是否充分。
二、评估责任主体和方式
第四条 组织、起草重大决策的牵头科室或下属事业单位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化解的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风险评估和风险化解工作,并对评估的全面性、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负责。
其他科室、下属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化解工作。涉及到多科室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局党组指定。
第五条 对各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企业上报或前置审核,由我局批准实施、审批、核准、备案的重大决策立项,在向我局报送项目材料时,应一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评估责任主体可自行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也可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评估责任主体应加强监督指导,提供必要支持,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并综合作出评估结论。
三、评估程序
第七条 按照《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目录》属于本实施制度评估范围内的事项,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申请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局主要领导审定。
第八条 经局领导审定后,评估责任主体应及时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由局内相关科室人员等组成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工作小组经初步判断认为决策事项可能被确定为高风险、中风险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专业评估机构辅助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责任主体要加强监督指导,提供必要支持,严格管理评估过程,严格审查评估报告,并综合作出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工作小组应根据评估的要求、原则和评估事项的特点,抓紧拟制评估方案,明确评估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评估内容和程序、征求意见范围和方式、评估方法和要求、评估进度安排等。
第十条 评估责任主体按评估方案视情况采取决策事项公示、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网络意见征集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就决策事项听取相关群众、有关部门意见。对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评估事项,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 评估责任主体在采取公示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前,应就评估事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点会同办公室制定新闻报道应对预案。
第十二条 评估责任主体应认真梳理各方意见和情况,对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进行全面研究,查找社会稳定风险点。对所有风险点逐一进行分析,参考相同或类似决策的社会稳定风险情况,预测风险发生概率,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激烈程度和持续时间、涉及人员数量,可能产生的各种负面影响,以及相关风险的可控程度。
第十三条 根据分析论证情况,按照决策实施后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风险等级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3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高风险:以书面或实地走访等形式征求意见,大部分群众、利害关系人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或者可能发生重大负面网络舆情,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对群众或利害关系人健康构成严重威胁的;对群众、利害关系人带来过重经济负担或造成生产生活严重影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可能引发地区、行业、利益群体之间恶性攀比的;评估责任主体研判认为其他应确定为高风险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中风险:以书面或实地走访等形式征求意见,部分群众、利益关系人有意见、反应强烈,或者发生一定程度负面网络舆情,可能引发涉众型矛盾冲突的;对群众或利害关系人健康构成较大影响的;对群众、利害关系人带来较大经济负担或造成生产生活较大影响的;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破坏的;可能引发地区、行业、利益群体之间一定程度攀比的;评估责任主体研判认为其他应确定为中风险的。
3.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确定为低风险:以书面或实地走访等形式征求意见,多数群众、利害关系人理解支持,少部分人有意见但不会引发涉众型矛盾冲突的;相关群众、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合理诉求能够妥善解决,主要不稳定问题能够有效化解的。
第十四条评估责任主体负责制订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决策事项评估方案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对决策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及可控性的分析论证,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及划定理由,风险应对建议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相应提出可以实施、暂缓实施、不予实施等评估意见,并填写风险评估报告表。
第十五条评估报告及风险评估报告表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党组会或局领导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审定。经审定,如评估报告不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责任主体应重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结果运用和实施跟踪
第十六条评估报告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高风险的,应当调整决策方案或采取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待确定风险降低后,再进入决策程序;存在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达到低风险等级条件,再作出实施决策;存在低风险的,可以作出实施决策,但应制定风险化解方案和维稳预案,落实责任和措施,做好应对准备,确保能有效化解存在的矛盾。
第十七条作出决策后,决策文件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按决策程序报送,并抄送市维稳工作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对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付诸实施的重大决策,要全程跟踪掌握稳定风险化解和维稳预案的落实情况,掌握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由于决策事项实施引发一般社会不稳定问题的,实施科室要立即报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确保决策事项顺利实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实施科室要立即报告,暂停实施,需要对决策进行调整的,要及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局务会或局领导办公会议审定。
五、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而未提请评估、且已经下达执行的事项,或者因评估工作不到位,落实应急预案不及时、不到位和督导检查不力,或者因不根据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无视社会稳定风险作出有关实施决策,或者在决策实施引发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问题时不暂停决策实施、不及时调整决策,从而引发涉稳事端,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六、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计划科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目录
2.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表
附件1: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目录
1、制定实施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攻关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2、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
附件2: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报告表
评估项目名称 | |||||||||||
评估时间 | |||||||||||
承办科室 | 负责人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评估工作 小组组成人员 | |||||||||||
评估项目 基本情况 | |||||||||||
调 查 情 况 | 调查方式 | ||||||||||
调查意见 | |||||||||||
风 险 评 估 预 测 | 风险等级 | 低风险 | 中风险 | 高风险 | |||||||
不稳定因素 | |||||||||||
防范应对措施 | |||||||||||
评估工作小组 评估意见 | 可以实施 | 暂缓实施 | 不予实施 | ||||||||
责任人: 年月日 | |||||||||||
需说明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