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图文解读)《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江科〔2025〕152号 JMBG2025021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科研诚信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8月19日
(联系人:马东旭;联系方式:0750-8228059)
江门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科研创新生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江门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设立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含牵头和参与单位)及项目人员(含牵头和参与人员)、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责任主体,在项目指南编制、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全流程活动中,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约定义务等诚信状况,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科研诚信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客观公正、激励创新、宽容失败、奖惩并举、协同共治”的原则,依据科技计划、奖励等创新活动法规政策与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分级负责、逐级压实、职责清晰、协调有序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收集和记录相关责任主体的科研信用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组织或指导开展科研失信行为查处,做好异议处理、信用修复、联合惩戒等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校及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具有项目申报推荐权的单位或科研人员工作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本辖区、本单位科研诚信建设,履行本级科研诚信管理职责,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督引导,强化科研诚信审核管理,负责所辖(属)项目科研失信行为调查、报告或通报相关情况,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研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工作。
第六条 参与市科技局设立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人员是科研作风学风、科研诚信建设、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自律、规范管理,防止失信行为,加强自我监督,遵守科研诚信管理各项规定,信守科研信用承诺,落实科研信用要求,履行诚信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章 失信界定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恪守诚信承诺,履行项目任务书约定,遵守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
第八条 咨询评审专家、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职业道德,恪守诚信承诺,自觉抵制请托行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履行职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行为;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组织请托;
(三)包庇、纵容本单位项目人员的科研失信行为,或骗取项目;
(四)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六)在项目实施或验收过程中,不配合开展项目过程监管或验收结题工作;
(七)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条 项目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存在伪造、篡改、贿赂、利益交换等行为;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实施请托;
(三)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四)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五)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项目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七)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
(八)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项目资助;
(九)骗取项目、项目财政资金以及奖励、荣誉等;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技活动;
(十一)在项目实施或验收过程中,拒不接受项目过程监管或不开展验收结题工作;
(十二)套取、挪用科研经费,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第十一条 咨询评审专家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咨询、评审、评估、评价、监督检查资格;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咨询评审对象的科研成果;
(四)违反咨询评审相关规定,有泄露项目技术信息等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研失信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相关服务业务;
(二)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接受请托;
(三)抄袭、剽窃服务对象的研究成果;
(四)从事学术论文、实验研究数据、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
(五)违反保密相关规定。
第四章 调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或有关主管部门对日常管理、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或科技监督、评估评审等途径发现的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线索进行核实,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其他途径。
第十五条 有权受理单位对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举报应及时受理:
(一)有正确联系方式的;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九至第十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举报对象和清晰违规事实的;
(四)有客观证据材料或者调查线索的。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
第十六条 下列科研诚信线索,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受理,并开展调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
第十七条 调查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
调查过程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八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和证人等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调查处理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当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调查过程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以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有权依法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查处科研失信行为,根据调查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作出处理决定,并将调查处理意见告知举报人和相关责任主体。
第二十三条 建立复核申请机制,举报人或被调查人对调查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或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项目科研守信激励制度,对连续5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人员,可以授予更多项目过程自主管理权限,加大科研创新支持力度,优化项目监督检查方式,减少检查频次;对守信的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和咨询评审专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
第二十六条 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可以在处理权限内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暂停项目和项目财政资金拨付,限期整改;
(三)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项目,追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项目财政资金;
(五)取消已获得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
(六)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项目;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等资格;
(八)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咨询评审专家等资格;
(九)一定期限取消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为项目提供审计、咨询、绩效评估评价、检验检测等服务资格。
第二十七条 经调查认定存在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可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项进行处理;
(二)情节较重的,可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至第九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
(三)情节严重的,可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至第九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
(四)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至第九项进行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
(二)是否有伪造、变造,欺诈,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
(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
(四)行为是否首次发生;
(五)行为人是否存在对抗调查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从轻处理:
(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五)已按要求退回项目财政资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可以给予从轻处理情形。
第三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处理:
(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
(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
(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
(五)有组织地实施项目科研失信行为的;
(六)多次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
(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应当给予从重处理情形。
第三十一条责任主体发生项目科研失信行为,并受到以下处理的,应当直接选择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八至第九项处理措施:
(一)因侵犯知识产权导致严重失信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司法部门、行政部门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二)由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三)由下级科技管理部门在科技活动管理或监督检查中认定查处,给予责任主体一定期限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或一定期限取消项目咨询评审资格等处理,抄送市科技局备案的。
第三十二条 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处理措施且一定期限禁止或者取消资格的,惩戒期限自下达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处理决定作出前已暂停活动的,暂停期限可以折抵惩戒期限,暂停一日折抵惩罚期限一日。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应当加强与市各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联动管理,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强化协同共治。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三十四条 实行项目科研信用修复机制,被市科技局作出科研失信处理且尚在惩戒期内的责任主体,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科研信用修复申请。
第三十五条 向市科技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科研失信惩戒已实施至少1年,且惩戒期内未发生或未发现新的项目科研失信;
(二)有主动纠正科研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表现;
(三)作出书面科研诚信承诺;
(四)科研失信惩戒实施后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或嘉奖。
第三十六条 科研信用修复程序:
(一)提出申请。满足信用修复申请条件的责任主体按要求提交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书、科研诚信承诺书、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的材料。
(二)受理申请。市科技局对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审核论证。市科技局负责对通过审核且予以受理的项目科研信用修复事项进行论证,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并将科研信用修复情况告知申请主体。
(四)信用修复。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予以项目科研信用修复的,终止对其实施的惩戒措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不予修复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 实行项目科研诚信承诺制,项目单位在申请参与项目时应当对遵守科研诚信、科技伦理、安全保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方面作出承诺。
责任主体应配合进行信用信息征集、记录、调查、告知及维护等工作,对信用信息的记录、评级有异议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科技信用信息根据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主体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第三十八条 健全项目科研诚信审核制度,按照“谁管理、谁审核”的原则,对申请参与项目、科技奖励等责任主体进行诚信审核,将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必备条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九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纠错机制。对于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项目单位和科研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且项目经费使用合规的,可以不记录项目科研失信。
第四十条 市科技局畅通社会公众等对科研诚信管理的监督渠道,引导相关责任主体加强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