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26〕6号)要求,减轻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负担,提振养老服务消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经统一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等级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江门市内。
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本次补贴对象范围。
(二)补贴项目。
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急、助医服务,以及康复护理、日间托养等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包括长期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上)和短期服务(即“喘息服务”,入住机构时间在30天以内)等。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参见《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见附件1),后续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江门市工作实际进行适时调整。各县(市、区)针对上述补贴项目已有补贴政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与本项目做好衔接。
(三)补贴形式。
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让。电子消费券可在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使用。
(四)项目定价。
服务机构应合理、合法、合规进行定价,不得先涨价后抵扣。其中,老年人能力评估费用参照广东省已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城市的失能评估费支付标准,建议单次不高于200元。
(五)补贴标准。
电子消费券可以对补贴项目范围内的个人自付的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抵扣额度为每人每月最高800元。在每月最高抵扣额度范围内,长期入住养老机构、短期入住养老机构、日间托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40%;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比例为消费金额的50%。后续将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相关抵扣比例和额度等。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对于其符合此次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扣除已享受的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
(六)资金安排。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85%;省以下财政承担15%。具体承担比例另行通知。
(七)实施期限。
本项目实施周期为12个自然月(从2026年1月至12月)。
二、补贴流程
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依托“民政通”实施,主要包括申请、评估、发放、核销、结算等环节。
(一)账号注册。
县级民政部门要指导和协助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做好注册入库工作(含机构账号注册、备案/登记、信息发布、补贴资格认定、支付平台账户申请等流程)。
(二)个人申请。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含老年人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村、社区工作人员,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等)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线上注册个人账号,并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签署《老年人诚信承诺书》(附件2)。县级民政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不便通过线上方式申请的老年人提供线下协助申请服务。
(三)能力评估。
县级民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区老年人口规模、失能比例等因素,科学测算评估人员缺口,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员培训计划,指导评估员熟练掌握《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及补贴项目政策要求;县级财政部门应对培训资金予以保障。自2026年1月1日起,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民政通”老年人能力评估模块在线上统一开展评估。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费用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进行抵扣,抵扣后超出部分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经评估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的,其评估费用由老年人自行承担。老年人及其代办人可通过“民政通”能力等级自评功能进行自主预评估。
(四)电子消费券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应及时受理审核老年人申请,对首次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当月提出申请时不足5个工作日的,经审核后自次月起发放),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自动向老年人个人账户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
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其本人、代办人以及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及时通过“民政通”或其他方式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于次月停发电子消费券。
(五)电子消费券核销。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
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做好电子消费券核销工作,指导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上传核销资料。老年人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老年人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电子消费券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六)资金结算。
县级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消费券、老年人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县级财政部门复审;县级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反馈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
三、机构要求
(一)养老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并在民政部门备案,具有收住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的服务能力(如具备足够的护理型床位,能采取多种方式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符合《养老机构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规范》(MZ/T187-2021)要求等)。
2.承诺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GB38600-2019)等强制性标准要求。
3.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1.应依法办理登记,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括养老服务,具有为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提供相应服务的能力(如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应具备与服务相适应的养老护理员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提供日间托养服务的机构应具备足够的养老床位等)。
2.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民政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
1.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关于评估主体的有关要求,且不能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2.至少配备5名专/兼职评估人员,评估人员应具有全日制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护理、健康管理、养老服务、老年社会工作等实务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熟练掌握国标内容和相关要求。
3.自愿参与,近一年内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各县(市、区)要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合理确定、及时更新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名单,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不同规模、不同权属层级的机构参与项目,不得以资金能力等为由限制其参与。
四、监督管理
(一)加强评估监管。
县级民政部门应坚持自愿申请原则,发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参与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并应与评估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动态管理机制,事前严格遴选、事中认真审核把关评估结果、事后加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等的监督检查,按不低于1%的比例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评估真实可靠。加强对被评估老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禁止评估机构私自泄露评估信息。加强评估质量监管,开展评估工作绩效评价,对评估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的机构,应解除委托关系并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二)强化服务监管。
参加项目的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主动签署诚信承诺书(见附件3、附件4),明确服务标准和收费要求,自觉接受信用监管和违规处置。县级民政部门对系统预警或其他渠道发现的“先涨价后抵扣”、虚假服务等违规问题,应及时开展核查核实。对查实存在问题的机构,立即取消其项目参与资格并追缴相关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建立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对差评较多的养老服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及时取消其项目参与资格。
(三)加强资金监管。
市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做好预算资金安排,对资金拨付不及时、不到位等情况及时督促,严防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县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开展项目的全链条监管,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风险防范措施,构建资金动态监管机制,守牢资金使用红线底线,要健全补贴资金结算的工作流程,及时向服务机构发放补贴资金;要统筹做好本项目与长期护理保险、特困供养救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要建立部门协同、信息共享、问题会商、定期调度、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专题解读会、媒体报道、网络传播等多种形式,协调发动村(社区)“两委”、基层老年协会、基层民政服务站、福彩销售站点等多方力量,构建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矩阵,确保政策家喻户晓。要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畅通政策咨询、投诉建议渠道,在门户网站等位置,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本地区补贴项目答疑电话号码,及时处置问题线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项目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使用等工作,定期开展相关数据汇总分析,于每季度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送补贴项目进展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结合系统数据和实地调研适时开展评估,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督促指导。
附件:
1.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2.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3.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4.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江门市民政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26年1月30日
附件1
江门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清单
附件2
老年人诚信承诺书
申请人 (身份证号: )已全面了解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及老年人能力评估相关要求,自愿申请老年人能力评估及使用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电子消费券,并作如下承诺:
1.本人知晓评估结果可能会对个人享受补贴情况产生影响,自愿接受评估机构对本人进行自理能力、基础运动能力、精神状态、感知觉与社会参与评估。
2.保证填报信息及陈述信息真实、有效,对本人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绝不弄虚作假。
3.自愿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复评。
4.如评估结果为轻度失能或能力完好,评估费用由本人自行承担。
5.自觉遵守养老服务补贴电子消费券使用规定,不参与买卖消费券、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6.本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因监督、审计检查需要,查询、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
以上承诺若有违反,自愿放弃项目参与资格,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或代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或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服务时组织填写。
附件3
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为保证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如下承诺:
1.依法办理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注册登记,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对老年人能力评估主体规定。
2.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真实可信。不与老年人及其家属、养老服务机构串通、伪造评估过程或评估结果。不事先允诺老年人评估结果以鼓动老年人参与评估。杜绝虚假申请、虚假评估、评估结果不准确等情况。
3.活动开展前组织评估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能够正确、及时回答老年人有关评估问题的咨询,熟练操作评估人员移动设备及软件,真实客观对老年人能力状况进行评价,按规定出具评估结果。
4.本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他老年人能力评估机构不参与提供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接受、主动配合审计和检查。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消费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全额承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评估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诚信承诺书
我机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自愿参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作出如下承诺:
1.服务前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流程、价格、权利及义务、风险处置、责任划分等内容。
2.发现所服务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告知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停发消费券。
3.严格遵守电子消费券发放规则,合法合规核销电子消费券,核销过程中保证所提供的全部信息、资料、票据的有效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每笔服务交易真实、合法、有效。
4.活动期间所提供服务的价格不高于参与活动前实际价格,老年人能够同时享受本机构优惠活动和消费补贴。
5.本机构在获得核销补贴资金后,自愿按要求接受、配合审计和相关部门检查。
6.本机构及实际控制的其他养老(服务)机构不参与开展本项目实施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业务。
本机构若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自愿退出此次活动,由此引起的纠纷由本机构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财政资金损失由本机构及本人全额承担,且本机构自愿根据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机构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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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