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8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江门市关于进一步促进先进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江府办〔2017〕25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工业强市”战略,振兴实体经济,不断扩大增量、优化存量、提升质量,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台山市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扶持“个转企”发展对象及上级有文件规定的除外)、实行独立核算,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关系、不减少注册资本、没有纳入统计失信名单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指的现代服务业扶持对象不包括房地产项目(企业)。
二、奖励措施
(一)新项目落户奖励
1.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或服务业项目,项目投产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50万元的补助;对新引进的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含3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含3亿元)以上的现代农业或服务业项目,项目投产当年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的补助;补助资金用于企业研发、再投资等。对新引进的5年内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参照江门市有关政策执行。
2.对在我市新设立或增资扩产的年实际入资金额500 -10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的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市本级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0.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入资金额1000-3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年实际入资金额3000-5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市本级财政按当年实际外资金额1.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符合《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125号)规定的项目,按规定执行。
3.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为台山市总部企业的,每家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落户且2年内经认定属高新技术或科技孵化器项目的企业,在享受省、江门市有关政策及以上新落户奖励的基础上,每家再给予10万元奖励。
4.在我市新成立的银行、保险、证券、私募股权基金、基金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须经监管机构批准登记或备案注册),按其注册资金或运营资金实际到位额度的1%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每家机构最高200万元。
(二)资产建设支持奖励
1.建厂扶持。对符合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准入条件(镇级投资项目参照执行)的项目,按建设情况给予奖励,奖励标准按照《台山工业新城投资项目优惠办法》(台府办〔2017〕43号)执行。
2.重大项目建设加奖。对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上述建厂扶持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60元/平方米;同时,可由政府代建项目全部或部分的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自投产后下一年度起5年内分期回购;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对其租赁费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3年,每年补助最高100万元。
3.重要技术项目建设加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具有国内自主知识产权、国际先进核心关键技术的装备制造业项目,在上述建厂扶持奖励标准基础上,建厂扶持再增加30元/平方米。
(三)扶持“个转企”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根据《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工商〔2018〕65号)文件精神,给予每户一次性专项扶持资金1万元。
(四)扶持小微企业上规模
1.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商业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和住宿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首次实现上规模的企业,同时其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值)、纳税等同比增速达到10%以上的,工业企业再给予10万元、商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的额外奖励。
(五)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1.扶持对象,指在我市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近两年无违规行为,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2.主要扶持方向:融资贷款贴息、国内市场开拓、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等。
融资贷款贴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的工业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贴息金额为按照同期国家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额的30%补贴,单个企业获得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国内市场开拓:参加地级市以上组织举办的各类的专业经贸展览会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展位费补贴。
信息化建设:扶持企业实施信息化建设,包括企业配备适应现代企业管理运营要求的自动化、智能化、高技术硬件、软件、设备及设施,建立网络、数据库或各类信息管理系统等。
电子商务: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应用平台建设(包括企业自建或借助第三方运营的电商平台)及其他创新电子商务应用模式(淘宝村、创业园、培训基地建设等)。
(六)扶持工作母机类企业
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2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5%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2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0%的工作母机类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七)培育扶持大型企业
1.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扶持。
2.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20%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3.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且当年同比增长15%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扶持。
4.对上一年度主营收入20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10%以上的企业,给予20万元扶持。
5.对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超100亿元以上,且当年同比增长5%以上的大型骨干企业,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兑现400万元,若第二年、第三年继续超过100亿元的,再分别兑现300万元、300万元。奖励资金可用于对企业高管人员的奖励,但不得超过当年企业获得该项奖励总金额的50%,其余用于企业研发投入。
(八)绿色发展奖励
1.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扶持。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对单个产品一次性给予5万元扶持;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绿色工厂”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绿色园区”认定的,对园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扶持;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获得国家“绿色供应链”认定的,对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2.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扶持。对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建设能源管理中心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扶持。
3.清洁生产审核扶持。对上一年度11月1日之后通过上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扶持。
(九)企业创新发展奖励
1.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和产学研合作基地,市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
2.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已开展科研项目的每位在站博士后按每年15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3. 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扶持。对成功申请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除可享受国家、省级的扶持资金外,台山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十)培育专利和商标
1.优先支持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高企培育企业专利资助。
2.对获得广东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3.认定为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3万元;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5万元;认定为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奖励扶持6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扶持10万元;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奖励扶持20万元。
4. 对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开展专利费用补偿保险,采取后补助形式。对我市专利保险险种按实际支出保费的50%给予保费扶持。同一单位扶持经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5.鼓励团体和企业发展本地品牌,争创地理标志商标和驰名、著名商标。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团体或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万元。根据《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落实<广东省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8〕190号),对获准注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准注册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财政给予5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江门市和各市(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
(十一)促进外贸发展
培育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我市外贸进出口高质量发展。
(十二)企业上市奖励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成功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称“新四板”)成功挂牌交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企业在香港H股挂牌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参照下列条款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
2.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从上市奖励、再融资奖励、专项补助三方面进行奖补:
(1)上市奖励。分为八阶段:①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辅导确认书的企业,奖励100万元。②完成上市辅导,并取得省证监局完成辅导上市验收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③向国家证监会申报IPO并取得国家证监会受理申报确认函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④已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再奖励100万元;其中市财政负责30万元,企业所属镇(街)负责70万元。⑤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并在我市投资的额度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含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的,给予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奖励300万元。⑥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到香港或美国主板间接上市,将募集资金投向我市的,参照上述给予境内成功上市相同标准的奖励。⑦企业采用买壳、借壳方式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⑧生产基地在我市的市外上市公司或外地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2)再融资奖励。已上市企业经国家证监会批准实现再融资的,且在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有60%的资金投放在我市的,奖励100万元。
(3)专项补助。企业为实现上市在整体改制或变更为股份公司时,进行增资扩股(含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利润分配、股权转让或办理资产重组过程中所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所缴纳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即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补助给纳税企业,单家企业最高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上述补助资金在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企业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后按全额的60%支付,待企业在境内成功挂牌上市后,再支付余下的40%。
(十三)支持企业开展研发融资
对在境内外IPO上市、新三板挂牌、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通过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或通过资本市场等方式融资,并将融入资金用于本融资企业研发支出的,按照《支持上市企业、上市后备企业、股权挂牌企业和信用良好级企业开展研发融资的奖补办法》(江金〔2017〕4号)规定程序给予以下奖补:
1.贴息补助。对融资企业在银行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研发融资达600万元以上,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下同)600万元以上,其融资额的利息支出,给予贴息3个百分点,单个融资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30万元。
2.奖励。对资本市场融资分档次进行奖励。
(1)境内外IPO上市企业融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3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15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
(2)新三板挂牌企业融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5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
(3)在省内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研发融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当年实际投入研发(R&D)项目经费2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
三、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定期走访企业,加强服务企业,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加快发展。建立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召集,各职能部门提前介入,加强部门联动,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洽谈、落地、建设和投产运营过程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推动项目加快落地。
四、附则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本级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获得奖励(补助)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或个人承担。
(二)本办法奖励(补助)资金按现行镇级财政体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各相关单位拟制,送市科工商务局商有关部门审核后颁发实施。
(四)本办法由市科工商务局等有关单位解释。
(五)符合本办法扶持的企业(项目)、个人,扶持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文中有特别注明的措施除外)。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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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名词解释
1.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但文中有特别注明的除外。
2.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指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
3.现代服务业:指金融、物流、批发、电子商务、农业支撑服务、中介咨询等生产和市场服务,以及教育、医疗保健、住宿、餐饮、文化娱乐、旅游、商品零售等个人消费服务行业。
4.现代农业: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现代工业提供的生产资料和科学管理方法的社会化农业。
5.央企:指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企业。
6.大型骨干企业:指广东省经信委印发的2016年起省重点支持的大型骨干企业。
7.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指2013年起公布的500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