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的生产过程中有时需要使用到农药等外源物质,不合理使用可能会导致农产品中的农药残留超标,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甚至发生更为严重的后果。为确保农业生产增产丰收,人民群众吃得安心、放心,借此案警示农业生产企业(个人)提高行业自律,严格按照标签使用农药产品。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江门市蓬江区执法人员到杜阮镇龙眠村蔬菜基地黄某强种植菜心的菜地进行现场检查,在该菜地工具房内发现有哒螨灵、呋虫胺农药;其中哒螨灵的使用说明标注用于甘蓝,呋虫胺的使用说明标注用于水稻,均未标注可用于蔬菜。经调查,黄某强表示于10月29日曾将哒螨灵、呋虫胺使用在其种植的菜心上,存在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情况。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江门市蓬江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黄某强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均是违法行为,农产品生产者在使用农药前应认真阅读农药标签,严格按照标签规定规范使用农药,不能盲目根据自身意愿超范围、超标准使用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