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李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5年5月,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通报抽检不合格食品溯源信息的函》,称其接到食品(鸡肉)不合格检验报告(No:25J3204278)并对该不合格食品经营者开展调查后,发现该食品由李某自行养殖并提供。李某承认销售涉案产品,且对检验报告没有异议。经查,2025年3月19日,李某出售了2只自行养殖的涉案肉鸡产品,共4.9kg,销售总额为19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台山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6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沈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案。
2024年12月3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江门市新会区动物防疫监督所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Q-2411-013),反映沈某种植的皇帝菜毒死蜱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当事人涉嫌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经调查,沈某确认共销售该批次毒死蜱农药残留超标的皇帝菜150公斤,销售价为4元/公斤,收入6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对沈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张某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农产品案
2025年1月9日,开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张某种植的草莓进行监督抽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BGW-2501-006),显示当事人种植的草莓含有禁止在蔬菜、瓜果上使用的农药乙酰甲胺磷。经调查,张某草莓种植面积约6亩,草莓种植种下前有使用过乙酰甲胺磷,有购买农药的清单;张某累计销售检测不合格草莓200斤,每斤15元,违法所得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开平市农业农村局对张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卢某在蔬菜上使用禁用农药案
卢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经恩平市公安局调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卢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认定是犯罪,依法撤销该案,并于2025年3月4日将该案移送至恩平市农业农村局。经恩平市农业农村局调查,卢某种植的蔬菜〔枸杞菜(叶)〕在抽取蔬菜样品进行检验后,经例行抽检和监督抽检,蔬菜样品[枸杞菜(叶)] 都存在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卢某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卢某于2022年10月份开始,对种植的枸杞菜共喷洒了两次毒死蜱,于2023年2月14日至16日之间售卖了2次枸杞菜(叶),共100公斤,违法所得500元。
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恩平市农业农村局对卢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7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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