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江门市新会区某种子商行经营劣种子案
2024年9月,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收到《关于2024年新会区秋季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及《种子批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反映当事人经营的柳叶701油青甜菜心种子发芽率低于检签标注指标。经调查,该种子商行经营的柳叶701油青甜菜心种子为劣种子,实际销售220包,销售价为2元/包,销售所得440元。该种子商行经营劣种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规定。2025年1月,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4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台山市某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案
2025年3月,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台山市某农资店的经营门店和仓库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4种待售的农药产品已超过有效期。经调查,涉案4种农药产品的货值金额,合计1198.8元。台山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该农资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劣农药产品和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门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和不再具备规定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添加剂案
2025年2月,江门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江门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和不再符合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添加剂。经立案调查,发现该公司还存在不按规定开展原料进货查验、销售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饲料添加剂、未如实记录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情况和在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经查明,该公司无兽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兽药,违法所得2570元;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以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添加剂,违法所得17520元。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原材料、没收违法所得2.009万元、罚款25.13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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