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20年江门市政策性特色农业
品种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广东银保监局批复同意,现将《2020年江门市政策性鳗鱼保险试点实施方案》《2020年江门市政策性家禽(鹅)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门监管分局
2020年4月17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府办,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局、广东银保监局,江门市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20年4月17日印发
2020年江门市政策性鳗鱼保险
试点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市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工作开展,进一步保障渔业健康发展、稳定水产品供给和促进养殖户增收,根据国务院《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农业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建立由政府、养殖主体、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鳗鱼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鳗鱼养殖业抵御风险和自救发展的能力,保障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养殖户持续增收,为我市全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风险可控。政策性鳗鱼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以保鳗鱼生产成本和气象灾害损失为主要实施目的。
(二)政府引导。各级政府加强对政策性鳗鱼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加强宣导推广政策性鳗鱼保险,引导鳗鱼养殖主体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督服务,保护养殖主体的生产积极性。
(三)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四)自主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殖户参保受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参保积极性,养殖主体自主自愿投保。
(五)协同推进。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六)稳步推进。天气指数定损模式在广东省农业保险领域属于探索阶段,我市鳗鱼保险工作采取先选取试点,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后在稳步推进的方式开展。
三、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
在江门全市范围内开展。
(二)试点期限
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
(三)参保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鳗鱼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鳗鱼”),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鳗鱼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养殖地点、放养规格、养殖密度、混养比例、养殖设施等均符合鳗鱼行业养殖技术规范;
2.养殖户要具有一年(含)以上的鳗鱼养殖经验,并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
3.具有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鳗鱼销售记录必须保存齐全。
(四)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五)保险责任
1.风灾。保险鳗鱼所在区域遭受风灾侵袭,以日最大风速(一天内的10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强降雨。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强降雨侵袭,以日降雨量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3.高温。保险标的所在区域遭受高温天气侵袭,以日平均气温及持续时间作为标的受灾因子,当受灾因子达到或超过标的受灾临界值时,视为灾害事件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保险金额
试点期间,保险金额为15000元/亩。
(七)保险费率
试点期间,保险费率为8%。
(八)保险费
试点期间,保险费为1200元/亩。
(九)保费承担比例
按承保方案保险条款,在江门全市承保鳗鱼养殖面积约1万亩。具体为全市鳗鱼承保达到1万亩的次日起不再承保。承保机构出单当天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承保进展情况。
(十)保险赔付标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不同保险指数对应的赔偿比例×不同生长期对应的最高赔偿比例×鳗鱼养殖比例
1.风灾赔付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付金额的区域,若当地镇街区域气象站监测到风灾,且日最大风速(一天内的10分钟平均风速的最大值)达到或超过10级,启动该镇街区域的保险赔付程序。赔付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风灾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风力达到起赔点的,只赔付一次且以最大风力等级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风灾周期,养殖户可多次索赔,但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风级对应的赔付比例表
2.强降雨赔付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付金额的区域,若当地镇街区域气象站监测到日降雨量达到220毫米或以上,启动该镇街区域的保险赔付程序。赔付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周期,一个周期内多次日降雨量达到起赔点的,只赔付一次且以最大日降雨量等级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强降雨周期,养殖户可多次索赔,但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日降雨量对应的赔付比例表
3.高温赔付标准。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付金额的区域,若当地镇街区域气象站监测到高温灾害时,启动该镇街区域的保险赔付程序。赔付标准详见下表(15天视为一个高温灾害周期,一个周期内连续多次达到起赔点的,只赔付一次且以最大高温灾害等级进行赔付)。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个高温灾害周期,养殖户可多次索赔,但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不同温度对应的赔付比例表
4.以镇街为统一监测和计算赔付金额的区域。当统一地区15日内同时或接连遭遇风灾、强降雨、高温灾害,以赔付标准高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不作叠加赔偿。在保险合同约定时限内,同一地区遭遇多次风灾、强降雨、高温灾害,养殖户可多次索赔,但赔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受灾镇街如无监测站点,则选取距离受灾点最近的气象观测站资料。
5.不同生长期对应的最高赔付比例(详见下表):
6.鳗鱼养殖比例=当前池塘鳗鱼养殖数量/当前池塘最大鳗鱼养殖数量。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鳗鱼保险协保员、镇街协保机构、市(区)农业(渔业)部门,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协保工作。
2.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资料进行审核确认,并报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核实承保面积后,收取保险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参保养殖主体(户),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
3.承保前和保险期间,投保人应向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完整的养殖日志记录,各类投入品的购买凭证及水产销售记录。
(二)理赔流程
当约定的气象站观测数据达到赔偿触发条件时,县级及以上气象部门审核出具相关证明或报告,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证明或报告主动联系受灾养殖户办理理赔。
(三)保险经办机构
经公开申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4家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四)风险控制
承保机构应积极做好政策性保险的再保险工作,实现风险的分散、可控。
五、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各级财政承担的政策性鳗鱼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根据年度计划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保险保费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
1.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财农〔2015〕159号),江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不再由市统一与有关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拨付,由各市(区)根据中央、省级、市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季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
2.各市(区)保险经办机构签单结束后,将保险单抄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承保明细表”),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签署盖章确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将签署盖章确认的承保明细表和《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函》(附件2)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示7天,同时链接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财政局按程序办理各级财政补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拨付手续。
3.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11月份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份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策性鳗鱼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鳗鱼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鳗鱼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政策性鳗鱼保险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指导服务,审核承保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气象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政策性鳗鱼保险的理赔气象指数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
银保监分局主要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
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殖户档案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付支付到户、理赔信息支付到户。
(三)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各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策性鳗鱼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养殖户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主体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的鳗鱼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四)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工作经费保障
市财政统筹安排政策性鳗鱼保险市级补贴资金,各市(区)财政应足额预留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
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鳗鱼保险保费收入的5%标准列支协保工作经费。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附件:1.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
2.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函
附件2:
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函
××市(区)财政局:
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经我公司汇总及××市(区)××部门的审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公司共承保××市(区)政策性××保险××亩(户、头)(详见江门市××市(区)××××年政策性××保险承保明细表)。根据《<XX>的通知》(XX)中规定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特向贵单位申请拨付××××年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亩(户、头)×元/亩(户、头)=××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省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市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县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请将以上政策性XX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到我公司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以便我公司做好财务结算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专此致函。
×××公司
××××年×月×日
2020年江门市政策性家禽(鹅)
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促进江门市家禽(鹅)养殖业健康发展、稳定农产品供给和保障农民增收,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关于印发2018-2020年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江门市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和农业产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建立由政府、养殖主体、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家禽(鹅)养殖风险分担机制,提升种鹅、肉鹅养殖业抵御风险、自救发展的能力,为我市全面开展家禽(鹅)养殖保险工作积累经验,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农产品有效供给、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各级政府加强对江门市政策性家禽(鹅)保险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宣传推广,引导养殖户参保,落实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加强理赔监管服务,保护种鹅、肉鹅养殖主体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生产。
(二)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引入商业保险运营机构进行经营管理,承担理赔责任风险,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参保自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理赔服务和养殖户参保收益实例宣传等方式,调动养殖主体的参保积极性,养殖主体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共同推进,发挥财政资金支农惠农强农的综合效益,切实提高财政资金支农绩效。
三、实施内容
(一)投保养殖主体规模
存栏1000羽(含,下同)以上或全年出栏量3000羽以上的种鹅、肉鹅养殖主体。
试点时间及范围
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江门全市范围内开展。
参保对象
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鹅、种鹅(以下简称“保险鹅”)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单个养殖场(户)饲养:肉鹅年出栏3000羽以上的,存栏1000羽以上的;或种鹅存栏1000羽以上的。
2.肉鹅1日龄(含)以上,种鹅180日龄(含)以上。
3.肉鹅、种鹅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四)保险期间
肉鹅:保险期间为一个生长周期(不超过90天),分批次投保;种鹅:保险期间为一年,按养殖主体投保时全场存栏数量参保。保险期间起止时间,以保险单载明期间为准。
另设观察期:种鹅、肉鹅起保之日起7天内为疾病、疫病观察期。
(五)保险责任
1、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保险期间,由于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台风、龙卷风、暴风、雷击、地震、雹灾、冻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地面突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鹅死亡,且连续七日保险鹅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2%(含)以上、或单日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0.5%(含)以上,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政府扑杀。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扑杀导致保险鹅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以保险理赔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责任免除。(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2)除保险责任规定的政府扑杀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3)被盗、走失;(4)饲养圈舍设施发生保险责任外的事故,导致的保险鹅损失。
(六)保险金额。按鹅雏成本与其他物化成本之和70%比例进行确定:肉鹅保额55元/羽;种鹅保额180元/羽。
保险金额=保额(元/羽)×保险数量(羽)
保险金额与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七)保险费率。肉鹅4%,种鹅3%。
(八)保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九)保费承担比例
按承保方案保险条款,在全江门市承保肉鹅约300万羽、种鹅约50万羽。具体为全市肉鹅承保达到300万羽的次日起不再承保肉鹅,全市种鹅承保达到50万羽的次日起不再承保种鹅。承保机构出单当天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备,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发布承保进展情况。
(十)保险赔付。保险期间,保险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且连续七日保险鹅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2%(含)以上,或单日死亡量达到单批次养殖量0.5%(含)以上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肉鹅保险赔付
(1)发生正常保险责任事故
赔款金额=死亡数量(羽)×保额(元/羽)×对应养殖周期赔付比例
(2)政府扑杀
赔款金额=死亡数量(羽)×[保额(元/羽)×扑杀所处阶段的赔付比例-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羽)]
对应养殖周期赔付比例表:
2、种鹅保险赔付
(1)育成阶段(180日-365日)发生正常保险事故:
赔款金额=保额(元/羽)×已饲养天数/365天×死亡数量(羽)
(2)产蛋阶段发生正常保险事故:
赔款金额=保额(元/羽)×死亡数量(羽)
(3)政府扑杀
育成阶段:赔款金额=[保额(元/羽)×已饲养天数/365天-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羽)]×死亡数量(羽)
产蛋阶段:赔款金额=[保额(元/羽)-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羽)]×死亡数量(羽)
四、实施办法
(一)承保流程
1.养殖主体保险协保员、镇街协保(畜牧)机构、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积极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做好承保工作。
2.保险机构对参保资料审核确认,收取保费并打印保险单,发至各参保养殖主体,或委托协保机构发放。
3、承保前,镇街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必须对养殖主体保险鹅“养殖区域、地点、数量”盖章签字确认;确保属于“非禁养区”、投保数量真实,严禁“虚假承保”。
4、“公司+农户”养殖方式的保险标的产权归属“公司”,按《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规定由“公司”统一投保、理赔。镇农业农村部门(畜牧)以“养殖地”为标准,核准“公司”在本镇范围内保险标的养殖数量,确认投保手续。
按“总部经济”特性,不论“公司”总部设立在何市(区),“公司”都可以按在当地所养殖保险标的数量、以“公司”名义在当地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投保、理赔。
严禁保险经办机构对“公司+农户”养殖方式的保险标的,实行“跨养殖地所在市(区)”的承保、理赔。
(二)查勘定损
一般性事故由保险经办机构查勘定损;重大事故(保险鹅死亡量占养殖量比例30%以上,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共同核保)由保险经办机构与县(市、区)农业(畜牧)部门、鹅类养殖协会、协保机构组成查勘定损小组,进行现场查勘、定损,确定受损数量和损失程度,做好记录,并取得参保养殖主体的签字认可。
赔偿处理
1、经查勘定损确定死亡数量及标准后,由保险机构与被保险人确定理赔金额;如无异议,由保险机构委托金融机构,通过养殖主体账户拨付理赔款,确保理赔公开、赔款到户。如有异议,须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2、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管控协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5]3号)文件要求,查勘人员应配合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养殖主体依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文件规定对病死标的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将无害化处理作为理赔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理赔。
3、理赔前,镇农业农村部门(畜牧)必须对养殖主体保险鹅出具盖章签字认可的“无害化处理、死亡、疾病”证明。确保理赔数量真实,严禁“虚假理赔”。
(四)保险经办机构
经公开申报,并符合资质条件的6家保险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五、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拨付
(一)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各级财政承担的家禽(鹅)养殖险保费补贴资金,全部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二)监督和检查。加强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如发现保险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保费补贴资金,财政部门将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财政保费补贴按季度拨付
1.根据《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中央和省级保费补贴资金安排管理工作的意见》(江财农〔2015〕159号),江门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不再由市统一与有关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拨付,由各市(区)根据中央、省级、市级规定的补贴标准,统筹安排使用保费补贴资金,按季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保费结算和拨付。
2.各市(区)保险经办机构签单结束后,将保险单抄件装订成册,并填写《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附件1,以下简称“承保明细表”),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核实签署盖章确认。保险经办机构按季将签署盖章确认的承保明细表和《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函》(附件2)报送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并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网站公示7天,同时链接到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县级财政局按程序办理各级财政补贴(包括中央、省、市、县级)拨付手续。
3.为便于年终结算,第四季度保费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0、11月份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底拨付,12月份补贴资金于下年度第一季度拨付。
六、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政策性家禽(鹅)保险沟通协调、监督考核工作机制,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加强各级政府对家禽(鹅)养殖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和监督,确保政策性家禽(鹅)保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加强协调配合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资源、信息共享的工作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政策性家禽(鹅)保险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宣传发动、指导服务,审核承保、理赔数量,协助查勘定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算、拨付、管理、结算、监督等工作,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安排。
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对承保、理赔、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督促保险机构履行保险赔偿责任、提高服务水平等。
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养殖户档案资料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理赔服务“三到户”,即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加强宣传发动和业务培训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保险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通过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广泛宣传政策性家禽(鹅)保险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增强广大养殖户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养殖户积极主动投保。加强对协保队伍保险业务培训,提高协保体系服务水平和工作效能。
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和经费保障
市财政统筹安排政策性家禽(鹅)保险市级补贴资金,各市(区)财政应足额预留相应比例的补贴资金。
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性家禽(鹅)保险保费收入5%标准列支协保经费。各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安排工作保障经费。
附件:1.江门市XX市(区)XXXX年度政策性XX保险承保明细表
2.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XX保险各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函
附件2:
关于申请拨付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的函
××市(区)财政局:
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公司积极开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经我公司汇总及××市(区)××部门的审核,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我公司共承保××市(区)政策性××保险××亩(户、头)(详见江门市××市(区)××××年政策性××保险承保明细表)。根据《<XX>的通知》(XX)中规定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承担的比例,特向贵单位申请拨付××××年政策性××保险各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亩(户、头)×元/亩(户、头)=××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省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市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县级财政资金:××亩(户、头)× ××元/亩(户、头)=××元。请将以上政策性XX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划到我公司账户(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以便我公司做好财务结算工作(联系人:×××,联系电话××××:)。
专此致函。
×××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