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
《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经省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全省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进一步探索加强和规范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工程项目建设审批管理机制,制定工作指导意见。
一、 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主要是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纳入全国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省开展全域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创建省级新农村连片示范建设工程、“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美丽乡村建设等有关新农村建设项目。
二、 建立快审快批绿色通道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定项目、项目定资金、资金推进度”的原则,实行“项目库管理”模式,各级行业部门要在“审核重心前移、并联审批、精简环节、压缩时限”四个方面进行重大改革创新,实现农村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的提速增效目标。
(一)编制规划。要坚持规划引领,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确定规划建设项目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突出农民主体地位,开展深入规划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考虑村民最关心最迫切希望解决的民生和发展问题,优先解决农村厕所革命、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村道巷道硬化、集中供水、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设施建设。
(二)关于项目申报。以村庄规划为引领,突出地域特色,注重简单实用,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民主协商申报本村的建设项目,并向村民委员会申报建设申请,村民委员会会同村务监督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实施内容、完成时间节点、投资估算等内容进行审核,通过墙报、短信、微信(公众号)、公共服务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经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实地核实确认后,以行政村为单位汇总向乡镇政府(街道办)申报,各镇政府(街道办)合理确定项目,并负责对农村建设项目的民主决策程序进行审核、公示,并汇总上报。
(三)关于项目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召集农业农村(农办)、发改、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交通、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对乡镇上报项目进行集中联合会审,审核通过的项目纳入项目库,视为项目立项。社会资本投资、不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投资者自行实施;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由县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结合上级下达涉农资金、本级预算安排以及其他可统筹使用资金,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从市、县项目库遴选项目。遴选确定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或经其授权的部门、乡镇出具项目批复意见并明确项目实施主体。
1.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确需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厕所革命、污水治理、垃圾收集、村(巷)道硬化、集中供水、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2.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农民同意前提下,对单位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分散建设用地、宽度小于8米的农村道路以及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用地,按照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必进行建设用地报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的,在确保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升、生态有改善的前提下,制定所在项目区范围内永久基本农田调整方案,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按法定程序修改相应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发展改革部门对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再审批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批复初步设计概算。
4.对同一个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不同类型的建设项目或同一行政村不同村民小组相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厕所革命、垃圾处理、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村道巷道硬化、农村公路驿站、交通候车厅(站)、集中供水、卫生站等部分公共卫生设施、部分公共文化设施等,可分单项单独施工。
5.单项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土建工程、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货物采购及购买服务项目,技术要求不高、村民能够自建、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按照《广东省支持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承接农村小型工程项目指导意见》(粤发改农经函〔2017〕6869号)要求,积极探索由村级组织和农民工匠带头人承接自建方式组织实施。
(四)关于项目预算审核。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优化预算管理流程,提升预算审核效率。对于以县级、乡(镇)行政事业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基建项目,以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财政资金的基建项目,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有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加强预算审核,严格预算执行。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复杂程度等选择是否进行财政预算评审。对于以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村级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通过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实施,县、镇应在项目批复的同时明确项目建设具体内容要求、验收标准、奖补额度、可预付奖补资金的比例和对应的进度要求,奖补资金申请程序等。对于批量或同类建设项目,鼓励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制定支出定额标准,作为审核确定项目预算或奖补额度的参考依据。
(五)关于招投标及政府采购。
依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强制要求采用招标方式。
以县级或乡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为项目实施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执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
凡属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办理公开招标手续: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400万元);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依法必须招投标项目的招投标监管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实施。依据造价审核和联席会议审批结果,进入招投标程序。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取消报名环节,受理当天即排期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和招标文件同时发布。评标委员会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评标结果和提出异议的渠道、方式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当天签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签订施工合同。
除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商品、服务和工程,由项目实施主体通过集体决策等方式按规定自行确定供应商或施工方。其中以村级组织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应执行农村“三资”管理的有关要求。
(六)关于项目验收。
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项目施工单位向项目建设单位(实施主体)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由村“两委”组织村民理事会、村民代表等,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镇政府(街道办)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签署验收报告。
(七) 关于资金拨付。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实施的基建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县级财政部门应会同项目主管部门优化结算审核程序,可参照省的做法,将部分基建项目结算审核工作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项目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由村级组织实施、按奖补方式管理的建设项目,村级组织根据事先明确的奖补额度、可预付比例以及项目建设进度(或完成)情况等提出奖补资金申请,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根据经核实的建设进度情况(或验收情况)等提出审核意见,财政部门根据项目主管部门或镇政府的审核意见向村级组织拨付(清算)奖补资金。
村级组织向农民工个人支付劳务费用的,村级组织可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村集体现金支出凭单、报销表格和内部结算凭证,并附劳务费用支付表,列姓名、劳务量、应付金额等内容,连同有关佐证材料一并按程序审批后,经支付对象亲自签名,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到农民工账户。村级组织应将有关佐证材料连同支付表一并归档保存。
三、建立农村建设项目的管理机制
(一)明晰农村建设项目产权。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大的农村污水处理、乡村公路、集中供水等基础设施,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产权归属;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规模较小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雨污分流、污水处理、村内道路、集中供水、照明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基础设施,属于非经营性的,资产确权到村委会,并由村委会负责管理;兴建在村民小组内的基础设施,资产确权到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负责管理;属于经营性的,资产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相关合作组织并由其经营管理;单户或联户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农村供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或依据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由产权所有者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
(二)探索建立农户缴费制度,完善养护机制。探索建立农村集中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保障运营单位获得合理收益,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势、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合理确定缴费水平和标准,建立财政补贴与农户缴费合理分摊机制。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及人员基本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推广“建养一体化”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企业、社会资本建设和养护农村公路。完善使用者付费机制,建立“以县为主体落实管护经费”制度。
四、有关要求
(一)出台管理细则。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改革创新,研究出台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实施管理细则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做到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进一步完善公开公平交易机制和民主监督机制,加快建设进度。
(二)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县(市、区)、镇(街)、村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和工程项目建设各方主体的责任。
(三)加强项目监管。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程项目库,以行政村为单元建档立卡,实现对在建项目一目了解、建后项目可跟踪,如实记录建设过程各环节信息,保障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建设项目所在镇、村要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概算、补助标准、项目进展、支出明细、验收质量、项目决算等内容在项目建设现场以及“三资”平台和公告栏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