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台渔42668船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粤台渔42668船】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钟*红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4407221971****4718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粤江渔政罚决〔2020〕16号
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
违法事实:2020年5月26日10时08分,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执法人员发现粤台渔42668船停泊在台山市鱼塘港港口(112°52.922′E、21°52.670′N附近海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登船检查,该船船身两侧安装拖撑,船尾安装拖网及绞网机,拖网上粘有海鲜(鱼、虾、蟹),船上散落有海鲜(鱼、虾、蟹)。执法人员在粤台渔42668驾驶楼发现5月25日的送货单。经调查取证,粤台渔42668船于2020年5月24日至25日在乌猪岛一带海域实施拖网作业捕捞生产,并将捕捞的渔获物约50斤左右濑尿虾卖出得到1000元,粤台渔42668船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捕捞许可证》记录该船准许作业时限为2020-04-02到2025-04-01(非禁(休)渔期)。按照《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 1号)和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304 号)规定,今年我省南海伏季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粤台渔42668船违反了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渔业类)》(2015年修订版)第一类广东省重大渔业违法案件自由裁量权标准第4项关于“(海洋)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较重情形(海洋大型捕捞渔船,主机功率≧441千瓦)的认定。
处罚类别: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处罚内容: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处罚金额(万元):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0/7/1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1/7/16
处罚机关:广东省渔政总队江门支队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MB2C45780Y
数据来源单位: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7007321446327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