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才敏:
我支队于2025年9月4日依法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恩平)海综罚决〔2025〕2号),因其他方式未能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也可在此期间到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恩平大队领取上述文书。
特此公告。
联系单位: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恩平大队综合执法股
电话:0750-7176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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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529400
江门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2025年9月11日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粤江(恩平)海综罚决〔202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