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开平市、恩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台山市、鹤山市水利局: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措施。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众监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鼓励采取专业化、规模化、一体化、市场化运作方式,实现设施完好、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DB44/ 2208-2019)有关要求。
二、严格责任落实
(一)县(市、区)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鼓励建立县(市、区)政府主导、法人主体建设运维、部门监管、村民参与的污水治理机制。建立设施运维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运维管理、监督指导、经费管理等制度,保障运维管理经费,压实有关运维单位做好日常运维管理。
县(市、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更新改造、业务指导等工作,因地制宜选择运行维护管理模式,依法依规确定运行维护单位,督促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运行维护。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周边适当位置公示运行维护范围、标准、责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接受群众监督。县(市、区)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督检查。
(二)镇(街)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属地管理和保护工作。按照县(市、区)政府或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求,督促村(居)和运行维护单位按要求对设施进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和监督,加强对简便易维护处理设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探索建立“运营企业+第三方专业管护队伍+村级综合巡查岗”机制,依托村级河(湖)长巡查、村“两委”干部或村庄现有保洁队伍等力量开展日常巡查,每个行政村分别指定1-2名村干部(根据村庄规模设置)兼任村级协管员负责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农村生活污水、厕所、黑臭水体等问题,并结合实际分类处理或反馈乡镇政府或第三方专业管护队伍处置。
鼓励村(居)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协助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的巡查、检查、维修、监督等,引导村民自觉做好户内收集系统管护,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村(居)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引导村民养成良好生产生活习惯,主动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积极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不拒绝、阻挠运维单位开展疏通、抢修等日常维护工作。
三、加强设施运行维护
(一)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信息化运维管理平台,探索采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监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规模较大、相对集中、运行维护要求较高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如采用建设集中污水处理站、集中生态处理、建设小型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等方式的,依法依规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规模较小、分布较零散、简便易维护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以由镇(街)组织运行维护,鼓励移交第三方运维机构进行专业运维。鼓励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推动专业化市场主体为主,具体负责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并逐步将不同时期、不同主体建设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系统纳入统一运维范围。鼓励蓬江区、江海区等有条件的地区推行城乡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
(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的,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应组织与第三方专业机构签订运行维护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规定运维服务内容和期限、出水水质要求、运维费用收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三方运维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机制、专业队伍,落实资金、车辆、设施、技术等方面保障,规范运维记录等档案管理,积极主动进行规范化运营,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三)运行维护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设施停运的,运维单位应立即向镇(街)和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除紧急情况外,因设备故障等不可预见因素停运的,应尽快明确停运原因、停运时限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因检修保养、改造升级等停运的,应在设备停运前2天,将停运原因和停运时限等向县(市、区)建设运行维护主管部门报备。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运维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并督促其落实整改,及时消除故障。因运行维护管理不当,对其他工程或水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及时维修、恢复,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处理能力500吨/天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城镇生活污水厂管理;处理能力500吨/天以下规模每周不少于2次,每次巡检间隔时间不少于1天,每次巡检记录需有村级相关人员签名确认。运维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监测制度,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对监测结果负责。
(四)改建、迁移、拆除、废弃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县(市、区)政府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在完成相关程序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县(市、区)政府。
(五)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分类整改。对于上级部门开展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市、区)要纳入整改清单,并按立行立改、限期整改、长期坚持三类情况分类整改,原则上,污水横流问题应48小时内疏通排水沟渠,做到污水不再外溢;臭味与黑臭水体问题应在60日内完成治理,消除臭味和黑臭现象;设施运行问题应在7日内恢复设施正常运行,确保达标排放。短期无法完成整改的问题,应及时在生态环境部农村监管系统中调整相关设施的状态。
县(市、区)主管部门要每年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并推动分类整改。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县(市、区)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要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厂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2年内完成整改。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市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职责加强对县(市、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二)县(市、区)、镇(街)要加强对辖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考核奖惩措施,促进各方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因地制宜优化运维机构评价监督工作,完善按效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的,委托方对运行维护单位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拨付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出水水质和年度考核与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挂钩,出水水质不达标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扣除相应污水处理服务费,具体考核付费办法由县(市、区)自行制定。镇(街)自行组织运行维护的,县(市、区)组织对其自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运维单位应每月向镇(街)报送运维情况,镇(街)应将运维情况每季度报属地县(市、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镇(街)管理人员收到备案资料后,每月至少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抽查1次,县(市、区)主管部门每季度不少于1次到现场进行抽查。
五、加强资金保障
县(市、区)应落实地方财政事权,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给予必要保障。鼓励探索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机制,保障设施长效运行。
附件:维护工作要点
江门市农业农村局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江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10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附件
维护工作要点
1.站点维护。污水处理站周围无杂草丛生、无杂物堆放。人工湿地植物要做好修枝、植物生长正常。池体无堵塞、渗漏,设施设备表面无明显破损,无青苔、污物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2.稳定塘维护。保持无废渣、漂浮碎片或其他垃圾,进出水口保持水流通畅。水生植物生长保持良好,及时清理浮渣与枯枝烂叶,定期清除塘底污,保持塘堤(沟堤)建筑物及栅栏完好。稳定塘无黑无臭味。
3.管网维护。污水检查井、接户井、管道(沟渠)无污水溢出,管网完好通畅。污水提升泵站无杂物堆放,设施表面无明显破损、污物等,设施运行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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