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江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侨务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关于加强江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对江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侨乡优秀历史文化,彰显地域文化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工作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侨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以凝聚侨心侨力同圆共享中国梦为主题,切实做好我市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工作,建设有历史记忆感的江门侨乡,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双赢,更好地传承文明、增强文化自信。
二、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保护,充分认识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尊重民意,动员镇(街道)、村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做好核查、管理、修缮等工作,使我市侨界名人故(旧)居古韵长存,迸发持续的生命力。
(二)坚持总体谋划,强化规划管控。
将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严格保护,在实施城乡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的同时应实施对保护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传统格局、历史外观风貌和空间尺度进行管控。
(三)尊重历史,有序实施。
在全面完成侨界名人故(旧)居普查工作,按分类标准建立保护名录后,按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全面铺开、专项深化四步走分批分片开展保护修缮。每年选取一定数量的侨界名人故(旧)居,探索功能合理、可持续利用的模式与路径,在符合保护利用的要求下,开展形式多样、功能丰富的活化利用。
三、工作目标
2020年,全面启动江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普查工作,按分类标准建立保护名录。2021-2025年,分批分类开展保护修缮,建立项目库,制定项目建设时间表,每年按计划完成一批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项目,形成侨乡特色明显的社会效益。
四、主要工作任务
(一)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侨界名人故(旧)居包括在各历史时期、特别是在近现代有一定影响的,在某一领域有较大成绩与贡献的侨界和台港澳等著名人士曾经生活和工作期间居住过的建筑;不限于属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
(二)全面开展普查。
各市(区)政府负责开展普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具体任务、建立保障机制,按照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范围等相关条件,抓紧对本市(区)行政区域内侨界名人故(旧)居开展普查和建档工作,须对普查对象进行现场查勘,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按照科学记录的要求,采用文字和影像方式做好建档工作。深度挖掘我市侨界名人的历史沿革、事件、典故等资料,对其故(旧)居的坐落位置、始建年代及建筑风貌、质量、面积、现状使用情况、权属关系等内容进行详细造册登记。
(三)实施分类保护。
根据各市(区)普查结果,将侨界名人故(旧)居分为历史建筑类和文物保护类两个类别。其中,对已确定为历史建筑的按历史建筑标准进行保护修缮管理,符合历史建筑标准的推荐确定为历史建筑;对已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按文物标准进行保护修缮管理,符合文物标准的推荐列入文物保护单位或不可移动文物。
(四)开展维护修缮。
遵循“原址保护,修旧如旧”“属地管理、产权有责”等原则,积极开展侨界名人故(旧)居维护和修缮工作。建立项目库,每年选取一批侨界名人故(旧)居作为试点,制定年度项目建设时间表,按计划实施维护和修缮工作。充分发挥各界群众的积极性,积极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参与侨界名人故(旧)居的维护和修缮工作;推荐规划、建筑、文保等各业界领域专家形成修缮专家库,从中选取专家参与修缮方案审查、施工指导等;培训古建筑修缮工匠,培养一批专业修缮队伍。
(五)鼓励活化利用。
坚持保护利用与普及弘扬文化并重,妥善处理侨界名人故(旧)居与改善民生的关系,不断提高科学利用水平。支持利用侨界名人故(旧)居开展与保护工作相适应的文化创意、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等特色经营活动或开设陈列馆、展览馆、博物馆等展示性利用。加大对侨界名人故(旧)居文化积淀的挖掘力度,结合全域旅游,打造乡村旅游典范,通过合理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
五、保障机制和职责分工
(一)健全工作机制。
将江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纳入侨务强市建设工作纲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协助协调侨务工作的副秘书长为第一召集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侨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二召集人,各市(区)政府及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侨联等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定期召开相关会议推进工作开展,并组织年度工作落实情况评价。各市(区)政府作为我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利用具体工作的实施主体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将相关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参照市工作机制设立相应的工作专班,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保护计划和实施方案,分批开展保护和利用工作,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侨界名人故(旧)居的日常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做好资金安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利用好各类工作资金。要根据保护类别制定保护修缮5年工作计划,建立年度保护修缮活化利用项目库,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要将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与城乡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美丽乡村建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整合项目资金,形成合力。要建立多元化资金渠道,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资金或以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资助侨界名人故(旧)居的保护。
(三)强化部门合作。
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各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全面普查工作,按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库,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做好保护及活化利用的相关工作,并纳入领导责任制,统筹协调,落实保护措施及相关保护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指导侨界名人故(旧)居的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维护修缮等相关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侨务部门负责挖掘提供侨界名人资料信息,与有关建筑的产权管理人做好联络沟通,对侨界名人的史料进行征集整理和考证,制定入选名单标准和工作指引。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加强规划管理,做好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将侨界名人故(旧)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划定保护范围,指导历史建筑的核查工作。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挖掘侨界名人故(旧)居历史文化价值,协调指导侨界名人故(旧)居中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利用活化和核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侨界名人故(旧)居普查、修缮、保护利用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公安、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四)营造良好氛围。
加强对我市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宣传,将侨界名人故(旧)居分类打造成我市红色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研学教育基地。大力普及保护知识,展示保护成果,提升公众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建立民间保护协会和志愿者队伍,鼓励侨胞乡贤、有志于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的专业人士和各界群众积极参与侨界名人故(旧)居保护工作,推动保护工作全面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