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府办函〔2021〕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9日
江门市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督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督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17号)和《关于健全和完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机制的通知》(江环〔2020〕75号)等的要求,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结合我市实际和开展“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为目标,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着力激发活力。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方法,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切实解决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依法治理,着力强化监管。完善危险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健全危险废物监管体系。
——坚持统筹安排,着力补齐短板。通过科学评估、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分行业领域、分区域地域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
——坚持多元共治,着力防控风险。强化政府引导与支持,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公众监督作用,实行联防联控联治,严守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底线。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底,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建立安全监管与环境监管联动机制;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案件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9%以上,市内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基本满足本市的处置需求。
到2025年底,建立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充分保障,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完善危险废物监管体制机制
(四)落实属地和部门管理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切实对本地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真正做到属地管理,守土有责。同时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督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情况纳入各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议议题,及时研究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逐步深化推进落实。一是实施网格化巡查监管,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市、县(市、区)、镇(街)、村(居)四级网格化巡查监管体系,明确层级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部门协作、分工负责的全覆盖固体废物环境监管格局。市级牵头抓总;县(市、区)级落实“点”“面”结合的巡查监管责任;镇(街)加强辖区范围内重点固体废物产生、处置企业“点”上的防范责任,严防相关企业非法转移处置行为;村(居)加强辖区范围内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填埋点“面”上的巡查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和集中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制止非法倾倒、填埋行为。二是履行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职责。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快调整全市能源结构,配合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完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关工业绿色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创建;公安部门负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指导督促企业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安全风险评估论证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对道路危险废物营运车辆的监管巡查;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探索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体系,提高农业废弃物处置能力;商务部门负责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监管,督促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严格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进行拆解;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和健全医疗废物收集体系,全面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探索开展小箱进大箱回收医疗废物做法,促进规范化处置;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海关部门负责加强非法进口危险废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邮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进探索开展绿色邮政快递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危险废物治理方针政策,严格落实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污染环境防治、安全生产、运输安全以及卫生防疫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进一步细化、实化相应监管环节工作举措,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守土有方。(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江门海关、市邮政管理局等部门及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企业(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严格落实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危险废物相关企业依法及时公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依法依规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生态环境局、江门银保监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体系。根据“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要求,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领域内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固体废物管理平台联网,形成全市危险废物“一张网”大数据平台,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过程实施可视化管理,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相关业务数据统一纳入江门市政务大数据中心,系统平台预留接口与智慧城市、一网统管平台相关业务系统对接互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三、强化危险废物源头管控
(七)完善危险废物鉴别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关于危险废物排除管理清单等政策要求,落实对环境风险小的危险废物类别试行特定环节豁免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出台的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管理办法等政策要求,简化危险废物鉴别程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以及规范危险废物鉴别单位管理要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八)严格环境准入。严把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查关,及时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严格执行《环境保护部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依法依规对已批复的重点行业涉危险废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开展复核,严格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三同时”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落实工业危险废物排污许可制度,从严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实现排污许可中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信息的定期有效互通共享。(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九)推动源头减量化。推动工业绿色转型升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支持研发、推广减少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工业危险废物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全面推行清洁生产;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推动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创建;推进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安全处置,积极培育固废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四、强化危险废物收集转运等过程监管
(十)推动收集转运贮存专业化。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有害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标准,统筹规划建设有害垃圾贮存点。根据《江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2020-2022年)》等有关规定,原则上各市(区)至少设置1个有害垃圾集中贮存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参与)
按照国家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台的关于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等政策要求,坚持全市一盘棋,合理规划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产生的危险废物有偿收集转运服务。开展工业园区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鼓励在有条件的高校集中区域开展实验室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和预处理示范项目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推进转移运输便捷化。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相关政策要求,建立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备案制度,完善“点对点”的常备通行路线,实现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运输车辆规范有序、安全便捷同行。(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危险废物环境执法,将危险废物纳入日常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重要内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执法”等方式,常态化开展执法监管,重点查办实名投诉举报案件。(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追流向”,突出无证经营、偷排偷放、非法转运、跨区域倾倒等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落实,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责任者的赔偿责任。(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检察公益诉讼的协调联动。积极推动工作有序衔接,完善行政处罚信息录入、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双向衔接工作机制。对重大案件、重点区域案件组织开展司法执法联动,实施专项监督,加大综合惩处力度。(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自查自纠并及时妥善处置历史遗留危险废物的企业,依法从轻处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参与)
五、强化废弃危险化学品监管
(十三)建立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全面加强我市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等环境安全监管工作,贯彻落实《江门市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等安全监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各有关部门建立监管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密切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及时、充分、有效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基础保障能力
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依托江门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全面客观评估“十四五”期间全市危险废物产生量与处置能力匹配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补足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短板。以产生、处置量总体匹配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统筹调控作用,突出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主要任务,积极推动处置单位技改提升,提档升级,增强环境风险防范能力,促进环境治理产业有序发展。强化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加快补齐铝灰渣等类别危险废物的处理处置能力,鼓励协同合作和设施共建共享,提高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水平。全市应建成至少一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2022年6月底前,实现各市(区)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逐步提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和处置种类,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提升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加快推进江门市崖门金属污泥资源化利用项目、江门市电子制造业配套绿色工业服务项目、中部地区铜镍等污泥资源化利用扩建工程、恩平市华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改扩建项目等一批项目建设,2021年全市处置能力达56.5万吨,2022年处置能力达80万吨,全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医疗废物分类管理,督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强化医疗废物管理责任,落实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交接登记、运送暂存标准规范,严格台账联单管理,规范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医疗废物专用),做好源头分类管控,促进规范处置。(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高质量发展
(十五)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规模化发展、专业化运营。市生态环境局要定期发布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信息,科学引导资金、技术、土地、人才等市场要素合理流动配置,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产业发展。新建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处置能力原则上应大于3万吨/年。探索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铅蓄电池生产或经营企业建立废铅蓄电池回收网络,开展废铅蓄电池收集试点工作,建立完善废铅蓄电池回收体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鼓励采取多元投资和市场化方式建设规模化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支持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整合现有资源,做大做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市发展改革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规范危险废物利用。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标准要求,加强对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产品的环境管理,使用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产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等参与)
(十七)健全财政金融政策。按照国家和省修订出台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调整或制定处置收费标准;在确保危险废物全流程监控、违法违规行为可追溯的前提下,处置收费标准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国家和省出台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制度,将预提费用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落实环境保护税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项目的信贷投放。(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金融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加快先进适用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推动危险废物利用处置技术成果转化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新技术、新设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建立平战结合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
(十九)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各市(区)政府应将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纳入重大传染病疫情领导指挥体系,强化统筹协调,保障所需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为防范在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和其他应急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医疗废物数量骤增等导致医疗废物无法及时处置引起的风险,我市坚持常态化防控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印发实施《江门市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并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贯彻执行,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及时、有序、高效、无害化处置。(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同时,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调联动,推动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全域收集体系,推行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等制度,通过“互联网+监管”的方式加强医疗废物管控。(市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二十)加强专业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与防控环境风险需求相匹配的危险废物监管体系,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加强应急处置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动态更新危险废物专家储备库,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配齐配强人员力量,切实提高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编办等参与)
(二十一)完善配套管理制度。结合“无废城市”试点建设工作,进一步推进立法,完善危险废物管理配套的相关法规制度,明确各类危险废物生产、消费、回收、利用、处置以及监管等不同环节行为主体的责任义务。对医疗废物、农药包装物等危险废物,或城市生活垃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缺口和漏洞的监管环节,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提升基础研究能力。加强危险废物风险防控与利用处置科技研发部署,通过现有渠道积极支持相关科研活动。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识别与控制机理研究,加强区域性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测试分析与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能力建设,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与管理决策支撑。(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保障措施
(二十三)压实地方和部门责任。各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体制机制建设,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有效防控危险废物环境与安全风险。各市(区)政府要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情况纳入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年度报告,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加强工作协同联动。对不履行危险废物监管责任或监管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列入年度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完成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作为考核评价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组织部等参与)
(二十四)加强教育培训。加强高校、科研院所的危险废物治理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危险废物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依托具备条件的危险废物相关企业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市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营造良好氛围。加大“无废城市”建设等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加强对涉危险废物重大环境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形成强力震慑。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向公众开放,努力化解“邻避效应”。开设危险废物投诉举报电话、邮箱,实施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二十六)加强信息调度。各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化危险废物监管责任,细化监管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见效,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或本部门实施改革阶段性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25年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或本部门实施改革总体情况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