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江门市蓬江区东华二路7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循宪法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服务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需求,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维权援助工作。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导,组织开展相关领域专利申请预审、快速确权等相关工作;
(二)承担有关知识产权侵权举报投诉受理、违法线索移交、处理情况反馈等相关工作;
(三)协助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行政执法案件的立案审查、侵权判定、调解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工作;
(四)开展知识产权执法协作、维权援助、司法衔接、仲裁调解、纠纷化解等工作;
(五)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预警、专利导航、高价值专利培育、专利运营等服务;
(六)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公共服务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社团开展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等;
(七)承办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交办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建工作暂归属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第六党支部,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党员发展等均纳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第六党支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所属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密切联系群众,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在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观;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强化主责主业意识,促进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创新发展;
(二)强化政治功能,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加强对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三)建立健全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加强对本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等;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公,制止和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单位提供业务发展必备的资源等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支持;
(三)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引导、支持本单位发展;
(四)保障本单位开展工作的干部队伍配置,通过多种形式促进干部队伍成长;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
(一)职责
1. 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2. 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 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决算等;
4. 研究部署本单位人员招聘、录用、内部人事聘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日常管理;
5. 建立健全本单位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6. 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并完成好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7. 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8. 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
由举办单位任命产生,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由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领导班子成员组成,一般任期为5年,由举办单位进行考核。
(三)议事规则
1.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会议时间由召集人确定。
2.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不含半数)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干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班子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会议决定要向未能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通报。
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3. 事项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班子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如对“三重一大”有近半数的班子成员表示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做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4. 会议由专门人员如实记录,决定事项应当编发会议纪要。会议材料、会议纪要及记录,按规定定密、归档、保管。重大政治表态性的记录由当事人核定后归档。
5. 会议内容除经领导班子决定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公开外,与会人员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是主任,由举办单位任免,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带头履行班子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意识形态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的财务、资产等管理工作;
(四)组织单位工作人员考察、考核、干部任免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工作研究决策;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关于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的机构编制设置文件以及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设置相应的岗位。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享受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服务;有对本单位的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业务管理规范;遵守本单位维护公共秩序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
(三)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坚持公益服务原则,不得违规收取任何费用;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同等保护;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对涉密业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建立确权、维权、信息公共服务等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岗位职责,保障业务质量;建立人事管理相关制度,保障队伍稳定和能力培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按照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等部门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预算决算管理是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要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管理状况。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事业单位章程;
(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
(三)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情况;
(四)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9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江门市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0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