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市监复字〔2021〕8号
申请人:谭**
被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谭**(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撤销2021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谭**投诉江门市新会区***贸易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1年5月6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查实,2021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关于谭**投诉江门市新会区***贸易有限公司的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机关是江门市新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即为本案被申请人。
经审查,本局认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和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需符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的申请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认为江门市新会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存在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而向被申请人举报,要求依法予以查处。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并核查后,认为江门市新会区***商贸有限公司在平台上的涉案商品广告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告知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举报权和知情权,在于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向行政机关举报违法行为并提供违法线索或证据,促使行政机关对举报事项发动行政调查权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实名举报人,行政机关发动了行政调查权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举报人,就履行了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所举报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了作为举报人的申请人,其对申请人已履行了关于广告举报处理的相关法定职责。其次,被申请人对江门市新会区***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对广告活动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能,是基于保障公共利益的需要,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与申请人个体的私益不具有利害关系。本案申请人作为举报人并未参与到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并非该行政处理决定的相对人,申请人作为举报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受《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调整,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进行了处理,就保障了申请人的举报权,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1年4月10日在全国12315平台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本局决定: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