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主要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责任承担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委派代表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事务的代表,合伙企业类型,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出资(包括退伙、新入伙)。
(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变更决定书。
(三)合伙协议。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详见填报要点)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2《委派代表信息》、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仅限外资企业填写)、附表6《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填写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变动)的情况,并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变更事项涉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处由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
(二)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变更决定书。
填报要点:
1.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2.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合伙人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涉及代签文书的,需提交授权人委托他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为原件,且授权人应亲笔签字。
(三)合伙协议。
填报要点:
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合伙协议修改的,提交修改后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
(四)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
填报要点:
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
2.变更主要经营场所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3.变更经营范围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4.变更合伙人住所
填报要点:
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证明文件,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5.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填报要点:
5.1提交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书。
5.2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填写申请书附表1,其中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5.3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涉及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变更的,填报申请书附表2,并在附表2“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6.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或者姓名、委派代表更改姓名
填报要点:
6.1合伙人自身更名的,提交合伙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提交《登记通知书》;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文件;合伙人为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的,提交公证文书);合伙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改名称的,填写申请书附表1、附表3;委派代表更改姓名,填写申请书附表2。合伙人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6.2自然人(非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合伙人更改姓名的,如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6.3 非自然人(非外国投资者、港澳台投资者)合伙人更改名称的,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更改名称前一致的,只需提交新的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
7.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变更
填报要点:
填报申请书附表2,并在附表2“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8.变更企业类型
填报要点:
8.1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8.2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8.3由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提交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变更决定书,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
8.4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9.变更出资额、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
填报要点:
9.1提交修改后或补充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确认),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
9.2合伙人退伙的,还需提交变更决定书,变更决定书中应当载明退伙事由,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
9.3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住所证明、入伙协议,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其中,外资合伙企业还应当提交申请书附表5。
9.4因继承取得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的,提交经公证的说明财产继承情况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继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
10.责任承担方式
填报要点:
提交变更决定书、修改或补充的合伙协议(由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填写申请书附表3。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六)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办理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需要在提交申请时一并缴回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
附件: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