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者,经营者姓名、住所,组成形式,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详见填报要点)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附表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附表3《联络员信息》。
填报要点:
填写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变动)的情况,并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
填报要点:
1.1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其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
1.2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2.变更经营场所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3.变更经营范围
填报要点:
3.1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3.2经营者为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农民的,经营范围详见“台港澳居民设立个体工商户开放行业清单”。
4. 变更经营者
填报要点:
4.1变更经营者的,在申请书“变更”项的“经营者”栏填写,申请书由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字。若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4.2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4.2.1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4.2.2变更后经营者为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农民的,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填写申请书附表1或附表2,其中台湾农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
4.3提交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若转让方和/或受让方是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须签字。
4.4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4.5因继承发生经营者变更的,除申请书外,仅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不限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或者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及其他足以证明由该继承人继承个体工商户经营权的法律文书)等继承证明材料。
4.6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除申请书外,仅提交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变更经营者本人的姓名、住所
填报要点:
5.1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经营者姓名变更证明(身份证号码一致的无需提交,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5.2经营者为香港、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或农民的,不填写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填写申请书附表1或附表2。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登记承诺书(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