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备案事项包括家庭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联络员。
(二)个体工商户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自备案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个体工商户备案与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详见填报要点)。
三、填报要点
(一)《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附表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农民)登记表》、附表3《联络员信息》。
填报要点:
填写需备案事项变更(变动)的情况,并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备案
填报要点:
1.1提交参加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1.2提交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2.更换登记联络员
填报要点:
填写申请书附表3,并在附表3“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可另附页”粘贴身份证复印件或另附。
附件:1.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