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变更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出资额、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类型。
(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四)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
(五)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详见填报要点)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四)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填写需变更登记事项变更(变动)的情况,并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事项涉及投资人变更的,“投资人签字”处由新投资人签字。
(二)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
填报要点:
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
2.变更住所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3.变更经营范围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4.变更出资额
填报要点:
在申请书“变更”栏填写“出资额”变更情况。
5.变更投资人
填报要点:
5.1变更投资人的,在申请书“投资人及出资信息”栏填写新投资人信息,并在“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粘贴身份证复印件。
5.2.1 提交转让协议书。
5.2.2因继承、受遗赠变更投资人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其他继承证明材料。
6.变更投资人的姓名、居所的
填报要点:
6.1提交投资人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变更后的身份证明或居住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材料要求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6.2自然人更改姓名后,其身份证号码与更改姓名前一致的,无需提交公安部门证明,只需提交新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