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经批准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因下列原因解散: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3.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第1项、第2项、第4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应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清算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清算组成立日期、注销原因、清算组办公地址、清算组联系电话、清算组成员(姓名/名称、证件类型/证照类型、证件号码/证照号码、联系电话地址、是否为清算组负责人)等。
(四)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审查、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依法不需要清算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自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登记之日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终止。
(六)在完成清算后,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前需要先进行税务注销,完成清税,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处理对外投资的企业转让或注销等事宜,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前先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海关注销后再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注销。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五)清税证明材料。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七)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提交第(一)(二)(七)(九)项材料。
2.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提交第(一)(二)(四)(九)项材料。
三、填报要点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已清算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2.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公章遗失的,可由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规定表决权要求的本社成员签字盖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盖公章。
(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填报要点:
1.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成员或成员代表是自然人的,由自然人签字;成员或成员代表是非自然人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2.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的文件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吊销未注销企业,无法出具吊销证明文件原件的,可提交吊销公告的网站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或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查询单。若登记机关可以自助查询到企业的吊销状态,不再要求企业提供上述材料。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包括: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裁定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书原件或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三)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填报要点:
1.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章程对表决权数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报告由人民法院确认。
(四)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的证明。
填报要点: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五)清税证明材料。
填报要点:
1.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2.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办理注销登记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文件。
(六)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填报要点:
债权人公告的信息主要包括: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登记机关、公告期自、公告期至、公告内容、债权申报联系人、债权申报联系电话、债权申报地址。
(七)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填报要点: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需提交。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合作社(联合社)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办理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九)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