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分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未发生或者已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由隶属主体书面承诺对上述情况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
(二)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分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承诺书及注销登记申请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20日。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
(三)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分公司可以在20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期满未办理的,登记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长时限,宽展期最长不超过30日,即企业最晚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50日内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企业在公示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分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隶属主体对承诺内容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
2.在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3.存在股权(财产份额)被冻结、出质或者动产抵押,或者对其他市场主体存在投资;
4.尚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债券型投资或土地使用权、房产等资产;
5.未依法办理所得税清算申报或有清算所有未缴纳所得税的;
6.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7.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填报要点:
1.“全体投资人签字(盖章)”处由隶属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隶属企业公章。
2.提交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原件。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3.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格式文本)
4.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参考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