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依法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因隶属企业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注销的,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
(二)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免于提交依法作出注销的决议、决定,或者被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的文件。免于提交清算报告、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三)办理分支机构注销前需要先应当结清应缴税款,对于已在海关备案,存在欠税(含滞纳金)、罚款及其他应办结的海关手续的报关单位,应当在分支机构注销前先办结海关有关手续,海关注销后再申请分支机构注销。
(四)分支机构申请注销后,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清税证明材料。
(三)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填报要点
(一)《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填报要点:
1.“申请人签署”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破产)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签字。
(二)清税证明材料。
填报要点:
1.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2. 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免于提交清税证明材料。
(三)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填报要点:
1.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申请注销登记的需提交。
2.个人独资企业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分支机构办理注销登记的,需提交第(一)(三)(五)及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书原件(包括以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为由作出的裁定)。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经营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内容有变化、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批准文件、许可证书重新批准之日或者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国市监注发〔2021〕17号))。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五)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报要点:
1.领取多个副本的,须全部缴回。
2.营业执照遗失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公开发行的报纸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无需补发营业执照。通过报纸发布遗失营业执照作废公告的,须提供报纸公告样张。
附件: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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