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应当依法登记以下事项: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出资额、执行事务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其委派的代表姓名。
(三)合伙企业应当依法备案以下事项: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四)提交材料、公证认证文书为外文的,应对其内容进行准确的中文翻译,同时提交中文翻译件、外文原件两种文书,并注明“翻译准确”字样。翻译单位应在翻译件上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翻译专用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同时注明翻译人及联系方式。翻译人为自然人的,应在翻译件上签名,注明联系方式,并附翻译人员相应翻译资质复印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合伙协议。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四)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三、填报要点
(一)《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附表2《委派代表信息》、附表3《全体合伙人名录及出资情况》、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仅限外资企业填写)。
填报要点:
1.应填写需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其中,名称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经营范围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2.“申请人签署”处,由全体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由自然人股东签名,合伙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合伙协议。
填报要点:
1.应载明《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要求载明的事项,包括:(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2.由全体合伙人签署,其中,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合伙协议模板详见“章程、任职书等文书范本在哪里下载?”。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合伙人住所证明。
填报要点:
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四)主要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填报要点:
对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提交。
附件: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江门市政府门户网站

粤公网安备 440703020006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