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须知
(一)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经营范围。
(三)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备案登记联络员。
(四)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二)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住所相关文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填报要点
(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含附表1《联络员信息》、附表2《财务负责人信息》。
填报要点:
1.应填写需依法登记、备案的事项,其中,名称详见“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指引”;经营范围详见“经营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指引”。
2.“申请人签署”处,由投资人签字。
(二)投资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填报要点:
详见“投资者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件(文件)指引”。
(三)住所相关文件。
填报要点:
详见“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指引”。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报经批准的或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填报要点: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在办理登记、备案时,应当在有效期内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未规定有效期限,自批准之日起超过90日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其效力或者另行报批。(前置审批事项详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21年)》)
2.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附件: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格式文本)
2.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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